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辦理手續時,家長要寫延緩入學申請書,具體說明需要延緩入學的原因、起止時間,同時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及孩子的戶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