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我市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健全教師管理機制,規范學校管理及教師職業行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河南省實施〈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結合我市實際,細化本處理意見。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學(含民辦,下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等機構的教師。
第二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其它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
第三條 應予處理的行為如下:
1.公辦學校、幼兒園私自或租賃給他人開辦興趣班、培訓班、補習班等輔導機構的;
2.公辦學校、幼兒園超出辦證范圍進行隱形變異培訓或開展超出托管范圍活動的;
3.民辦學校、幼兒園私自或租賃給他人進行無證辦理輔導機構行為或開展其他超出托管范圍活動的;
4.在職公辦教師開辦違規輔導機構、有償補課、參與社會輔導機構代課等或介紹學生參與校外違規學科類培訓的;
5.民辦學校教師開辦違規輔導機構、有償補課、參與社會輔導機構代課等或介紹學生參與校外違規學科類培訓的;
6.在職公辦教師泄露、買賣學生信息的;
7.民辦學校教師泄露、買賣學生信息的。
第四條 學校存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視情節給予校長(園長)警告及以上處分,民辦學校存在第三項行為的,視情節給予減學校招生數,年度考核不合格處理;教師存在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對校長給予誡勉以上處理,對總支書記給予談話以上處理。違規所得予以收繳或退賠。公辦學校教師受黨紀政務處分后其考核及相關福利津貼均下調或取消,民辦學校教師考核及相關福利津貼等不在教體局監管范圍,故對應民辦學校教師處理應為降低崗位工資以上。
第五條 政策依據: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章“其他規定”第四十三條“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七十八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九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一百三十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六條“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十八條“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十九條“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條“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4.《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十條“規范從教行為。勤勉敬業,樂于奉獻,自覺抵制不良風氣;不得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5.《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六條“應予處理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第七條“教師存在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或其他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十一項“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6.《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第三條“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第六條 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視情況由市紀委監委、教體局黨組或教體局做出。
禹州市教育體育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