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金誠達機械廠:
你公司報送的由河南藍綠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編制的《禹州市金誠達機械廠年加工10000噸鑄件改建項目(報批版)》(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
該項目位于禹州市順店鎮米莊村,為技改項目,新增占地2000平方米,總投資額200萬元。主要建設內容為:將粘土砂造型工藝由人工造型和造型機造型全部改為自動化造型,并將部分粘土砂鑄造工藝改為覆膜砂鑄造工藝,技改后產能為粘土砂鑄件9000t/a、覆膜砂鑄件1000t/a,技改后總產能不發生變化,仍為10000t/a。技改后全廠生產工藝為:①粘土砂鑄造工藝:陶土、水洗砂、水→混砂→造型(自動化)→熔化(面包鐵等)→澆注→冷卻→落砂→拋丸→打磨→成品;②覆膜砂鑄造工藝:外購覆膜砂→造型→熔化(面包鐵等)→澆注→冷卻→落砂→拋丸→打磨→成品。主要新增生產設備:制芯機、有機廢氣處理設備等。該項目審批事項在禹州市政務公開網站公示期滿。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報告表》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定,評價結論可信。我局批準該《報告表》,原則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表》所列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對策進行項目建設。
二、你公司應按照《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的通知》(環發[2015]162號)要求,主動公開已經批準的《報告表》,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并接受相關方的垂詢。
三、你公司應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確保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一)向設計單位提供《報告表》和本批復文件,確保項目設計符合環境保護設計規范要求,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保設施投資概算。
(二)依據《報告表》和本批復文件,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等污染,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三)運營期污染物排放應滿足以下要求:
1、廢氣
(1)有組織廢氣:①熔煉廢氣、覆膜砂造型、澆注廢氣和打磨廢氣收集后共用1套覆膜袋式除塵器+“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拋丸廢氣經覆膜袋式除塵器處理,以上廢氣處理后共用1根15米高排氣筒(DA001)排放;②覆膜砂落砂廢氣與粘土砂落砂工序廢氣共用1套覆膜袋式除塵器處理后經15米高排氣筒(DA002)排放;③粘土砂混砂、砂處理、澆注廢氣收集后共用1套覆膜袋式除塵器處理后經15米高排氣筒(DA003)排放。熔煉廢氣有組織顆粒物排放濃度滿足《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066-2020)排放限值要求;有組織顆粒物排放濃度滿足《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表1標準,同時滿足《河南省2019年鑄造行業污染治理方案》中的限值要求;有組織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同時滿足《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及補充說明“鑄造行業”A級企業要求。
(2)無組織廢氣:廠區地面進行硬化并定期灑水,車間密閉并設置二次收塵設施。無組織顆粒物廠界濃度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標準要求,同時滿足《河南省2019年鑄造行業污染治理方案》中的限值要求;無組織非甲烷總烴廠界排放濃度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標準要求,同時滿足《關于全省開展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議值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162號)附件2中“其他企業”要求。
2、廢水
本項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
3、噪聲
采取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后,各廠界噪聲貢獻值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限值要求。
4、固廢
固體廢物分類收集,分類存放,并實現綜合利用。①廢覆膜砂由覆膜砂廠家回收;②袋式除塵器收塵灰收集后定期交由環衛部門清運;③廢濾袋收集后定期外售;④廢紫外燈管(不含汞)由廠家回收;⑤廢活性炭和廢含油手套、抹布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的暫存要求存放,定期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⑥生活垃圾定期交環衛部門處理。
(四)嚴格按照《報告表》和本批復要求,規范設置廠區排污口。
(五)項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廠量計)為:
化學需氧量:0t/a 氨氮:0t/a。
有機廢氣:0.1887t/a。
四、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未經環保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建、擴建、改變生產工藝及變更地址;如有居民投訴立即停止生產;如果本項目不符合規劃要求需拆遷時,本項目必須無條件關閉、搬遷。
六、本項目環境保護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由許昌市生態環境局禹州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
七、本批復有效期為5年。如該項目逾期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表應報我局重新審核。
八、該項目在環保申請過程中如有瞞報、假報情形,則是嚴重違法行為,須承擔由此產生引起的一切責任。
九、本次審批的各項環境保護事項必須認真執行,如有違反,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