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7月20日修訂)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3年11月10日修正)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經營者身份證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委托書;
(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四)擬投入車輛和聘用駕駛員承諾,包括客車數量、類型等級、技術等級,聘用的駕駛員具備從業資格。
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
(二)承諾在投入運營前,與起訖地客運站和中途停靠地客運站簽訂進站協議(農村道路客運班線在鄉村一端無客運站的,不作此端的進站承諾);
(三)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收件—受理—審核—決定—送達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