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條件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以下統稱違禁物品)查堵、人員和車輛進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收件—受理—審核—決定—送達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20日,即辦時限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