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三)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及車輛運營證。
申請條件:《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申報材料: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 5、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6、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 7、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8、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9、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收件—受理—審核—決定—送達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20日,即辦時限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