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戰峰、陳曉芳、李巧紅等75家個體道路運輸經營者在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超過180天未投入運輸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六)項,依據交通運輸部運輸司《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第三章第一節第三條第(五)項:“車輛投入時限不得超過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80天。超過承諾期限未投入車輛的,許可證件自動失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并收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媒體公告。”之規定,現對75家超過180天承諾期限未投入運輸車輛的個體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依規予以注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于百尚、高俊霞、苗春娟等107家個體道路運輸經營者,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未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延續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現依法依規注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相關業戶應將注銷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禹州市交通運輸局。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