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一、《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經第2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和包車客運的客車,其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其中高級客車30輛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
?。?)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15輛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
?。?)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ㄈ┯薪∪陌踩a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ㄒ唬氖乱活?、二類、三類客運班線經營或者包車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ǘ氖滤念惪瓦\班線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在直轄市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省內包車客運實行分類管理的,對從事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對從事縣內包車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 〕6號)下放后審批部門:省際、市際(除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外)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下放至設區的市際叫交通運輸部門,毗鄰縣行政區域間道路旅客運輸運輸經營許可下放至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下放事項的審批層級)
申請條件:
一、《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和包車客運的客車,其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其中高級客車30輛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15輛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
?。?)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
?。?)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ㄈ┯薪∪陌踩a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二、河南省交通廳、省旅游局《河南省道路旅游客運及旅游客運站管理暫行規定》(豫交路運[2006]10號)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1.客車技術和類型等級要求:(1)從事省際、市際旅游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一級,類型等級為高一級以上;(2)從事縣際、縣內及景區內旅游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一級,類型等級為中級以上;2.客車數量要求:(1)經營省際旅游客運的經營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2)經營市際旅游客運的經營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3)經營縣際、縣內及景區內旅游客運的經營者,自有中級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申請材料: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2.關于開行xx至xx客運班線意向書3.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4.擬投入車輛承諾書5..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6.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7.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收件—受理—審核—決定—送達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20日,即辦時限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