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名稱: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審核
二、實施主體: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三、事項設置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第四章:“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四、申請材料:
1、國有建設用地申請書原件1份
2、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核驗后返還)和復印件1份
3、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或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1份
4、權利相關人書面同意意見原件1份
5、建筑物產權證明、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意見原件1份
6、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原件1份
7、土地勘測定屆技術報告、勘測定界圖原件和復印件1份
8、財政部門同意意見或上級主管單位(國資部門)同意意見原件1份
9、土地價格評估報告及會審意見原件1份
10、部門審核意見原件1份
11、租賃合同或租賃協議書原件1份
五、辦件類型:
承諾件
六、承諾時限:
5個工作日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八、咨詢電話:
0374-2076897
九、投訴電話:
0374—2076789
十、結果領取方式: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現場領取
十一、辦理地址:
禹州市政務服務大廳三樓不動產專區21號窗口;
十二、乘車路線:
市里乘坐6路、18路、23路、29路到人民政府站下車即到。
十三、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