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名稱:
劃撥或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審核
二、實施主體: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三、事項設置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六條:“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4.《關于印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14號):《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6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 6. 1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的,分別按下列情形處理:(1)不需要改變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且符合規劃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手續;(2)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辦理協議出讓手續,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的除外。
四、申請材料:
1、國有建設用地申請書原件1份
2、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核驗后返還)和復印件1份
3、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或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1份
4、規劃設計條件原件1份
5、原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原件1份
6、建筑物產權證明、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意見原件1份
7、土地勘測定屆技術報告、勘測定界圖原件和復印件1份
8、權利相關人書面同意意見原件1份
9、土地估價報告或成交確認書原件和復印件1份
10、原出讓金繳納完畢憑證原件1份
五、辦件類型:
承諾件
六、承諾時限:
5個工作日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八、咨詢電話:
0374-2076897
九、投訴電話:
0374—2076789
十、結果領取方式: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現場領取
十一、辦理地址:
禹州市政務服務大廳三樓不動產專區21號窗口;
十二、乘車路線:
市里乘坐6路、18路、23路、29路到人民政府站下車即到。
十三、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