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辦理事項: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辦理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標準:
農村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月585元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冬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3:30-17:00
辦理地址:
鴻暢鎮便民服務大廳
聯系方式:
0374-8696889
申請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書;
2、申請人和代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各2張;
3、申請人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
4、《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表》、供養協議、近期照片4張;
5、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申請程序:
(一)申請及受理
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提交書面申請及其相關證件材料原件(戶口簿、身份證、殘疾證等),并填寫《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表》。
(二)審核
1.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核對信息平臺上報申請人家庭信息至縣級核對平臺,縣級民政部門匯總后報鄭州市核對中心核對。
2.入戶調查。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100%進行入戶調查核實。
3.民主評議。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民主評議。
4.公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建議意見,并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相關信息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信息材料后,不低于30%進行入戶抽查,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作出審批決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組織完善相關材料,發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和救助金領取存折。對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