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必要自覺遵守規定上下班時間,嚴守工作崗位,履行職責,認真做好所承擔各項工作,無特殊狀況不能遲到、早退,三次按事假半天解決。
2、教師外出聽課、開會或半天以內因私外出應提前向教導處請假,經批準方能離開,狀況要與事實相符。
3、教師因事不能來校須寫請假條報教導處或校長室審批,請假半天由教導處審批,半天以上由校長審批,課務和其他事情(如班主任工作、午間看護、值日等)自行安排。七天以內因公外出,課務自行安排,超過七天超過天數課務由教導處安排。
4、教師病假必要出具醫院證明,并及時告知教導處做好代課安排。如暫時來不及出具證明過后須補上,無醫院病假證明則按曠工解決(事假雙倍解決) 。
5、婚假、產假、探親假、喪假按國家關于規定執行,為保證正常教學秩序,凡享有探親假教師應在寒暑假中安排探親,倡導教師盡量把婚假安排在公休假期內。所有假期都應及時出具假條經校長審批后方能離開。產假期滿應準時上班,遵守學校作息時間,服從分派。
6、無特殊狀況教師不得隨意調課,否則按違背課程籌劃解決;不是教導處批準安排代課,不作代課解決,不發代課費。
7、教導處每月記錄病事假并予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