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門
戶籍派出所或其他戶政窗口
辦理條件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省戶籍人員,在國外所生小孩回豫落戶。
辦理流程
新生兒出生日期不超過6歲的,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理;新生兒出生日期超過6歲的,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公開主體
公安機關
公開時限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公開渠道和載體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所需材料
1、國外出生人員入境時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國外出生人員出生地所在國家主管部門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證明;
3、國外出生人員的父親(或母親)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4、國外出生人員父母已婚的需提交結婚證;
5、國外出生人員屬非婚生育的,申請人需提交非婚生育說明;
6、對出生證明上無父親信息且申請隨父落戶的,需提交國內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7、上述證明材料是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在翻譯件上加蓋翻譯公司印章,同時提供翻譯公司資質復印件;
8、對于國外出生人員入境時持有外國護照,申請回豫落戶時,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落戶地所屬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定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國籍認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