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門
戶籍派出所或其他戶政窗口
辦理條件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辦理流程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政窗口辦結。
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公開主體
公安機關
公開時限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公開渠道和載體
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所需材料
1、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的《河南省公民變更民族成分審批意見書》;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申請人書面申請;
4、《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