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對象:就業困難人員: 1.城鎮零就業家庭的成員; 2.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連續失業半年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 4.困難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殘疾人家庭等)中就業困難的畢業兩年內的高校畢業生; 5.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 6.失業的殘疾人、城鎮復員轉業軍人、縣級以上勞動模范、軍烈屬和需要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成員(夫妻雙方因離異或喪偶,需撫養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在學子女的人員); 7.其他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 特困人員: 1.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4555”人員(女性滿45周歲以上,男性滿55周歲以上); 2.登記失業的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中的“4050”人員(女性滿40周歲以上,男性滿50周歲以上,下同); 3.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員; 4.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城鎮參戰退役士兵、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以及殘疾退役軍人中的“4050”人員; 5.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屬中的“4050”人員; 6.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城鎮低保家庭、孤兒、殘疾人高校畢業生。 零就業家庭人員: 同一城鎮戶籍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具備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成員均未實現就業,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家庭成員。
申領條件:1.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 2.相關困難證明: (1)殘疾人員,提供殘疾證; (2)城鎮復員轉業軍人,提供復員轉業證明; (3)縣級以上勞動模范,提供勞模證; (4)軍烈屬,提供軍烈屬證明; (5)需要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成員,提供能證明其單親家庭及需撫養子女的相關資料; (6)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提供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確定的憑證; (7)困難家庭(低保家庭、殘疾人家庭等)的大學生,提供畢業證及低保證、殘疾證等相關材料。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