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省政府令177號)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按照下列程序確定:
(一)受災人員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名。
(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民主評議,確定擬補助對象,并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三)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擬補助對象名單、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10日內將審核意見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交的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在1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