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范圍:
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以及畢業學年高校在校生。
二、證件使用注意事項:
1.《就業創業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與失業狀況、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等情況的基本載體,是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重要憑證。
2.全國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制度,《就業創業證》所記載的 信息全國有效,持證者可憑《就業創業證》跨地區享受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3.持有《就業創業證》的勞動者在個人基本情況(戶籍和常住地址、學歷、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等)、就業與失業狀態等發生變化時,應持《就業創業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相應的信息變更。
4.《就業創業證》實行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嚴禁轉借、轉讓、出租、偽造和涂改。
5.勞動者在失業、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期間,《就業創業證》由其本人保管。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錄用的,其《就業創業證》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即將《就業創業證》交還勞動者。
6.《就業創業證》中相關記錄頁面記載內容已滿的,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予以換發。《就業創業證》遺失或損毀的,由勞動者本人向原發證機構報損,并以適當方式公示,經原發放機構核實后予以補發。
7.勞動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自動失效,并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注銷: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移居境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死亡的;依據法律法規應當失效的其他情形。
三、申領條件:
1.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
2.被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
3.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
外國人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我省就業,其他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申領材料:
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
1.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
2.近期兩寸免冠照兩張(領取紙質證件的提供);畢業學年高校在校生:
3.高校在校生基本信息登記表;
4.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學生證;
5.近期免冠兩寸照片兩張(領取紙質證件的提供)。
五、辦理流程:
1.受理。核驗申請人提交的就業登記或失業登記材料,將信息錄入系統并在系統內核實申請人信息。
2.制證。打印《就業創業證》并生成電子證照。
3.領證。通知申請人領取《就業創業證》。
六、辦理時限: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受理后,即時核發《就業創業證》。
七、辦理地點: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含街道、鄉鎮基層服務平臺);受街道、鄉鎮基層服務平臺委托,社區服務平臺可代辦;畢業學年高校在校生憑學生證向就業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 或委托所在高校向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申領。
八、證件送達方式:窗口自取或郵寄
九、咨詢電話:12333 或梁北鎮便民服務中心 0374-860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