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居住證持有人或代辦人應當辦理簽注手續: 1、在居住地連續居住滿1年的,在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2、在同一省轄市區或縣行政區域內更換居住地的,應在更換居住地15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3、在省內跨省轄市區或縣行政區域更換居住地的,應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申報暫住登記。暫住登記滿半年后,再辦理簽注手續。”
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所需材料:1、居住證;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3、根據申請事由分別提供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