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鎮農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農村低保標準的,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規范》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3.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成員;
5.戶口已遷出的在校學生,仍視為家庭成員。
凡本鎮農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農村低保標準的,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規范》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3.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成員;
5.戶口已遷出的在校學生,仍視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