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包括:
1. 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結業、肄業的;
2. 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 個體工商戶(含認定的網絡創業)業主、私營企業和民辦非企業業主停產、破產停止經營的;
4. 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農村勞動力;
5. 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以及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的;
6. 城鎮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
7. 其他符合失業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