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業人員登記表;
2. 常住地戶籍的,提供身份證(社會保障卡);非常住地戶籍的,提供常住人員居住證(或暫住登記憑證);
3. 學校畢(結、肄)業沒有就業經歷的,提供學校畢(結、肄)業證 ;
4. 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5. 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人員,提供有效停業證明.無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6. 復員退役軍人,提供安置部門出具的手續或證件;隨軍家屬提供隨軍手續;
7. 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門出具的手續。
根據人員類別:3-8 項僅需提供 1 項。屬進城務工人員(含非本省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 6 個月后失業的,提供其就業 6 個月以上的材料;靈活就業人員不再從事靈活就業的,由社區服務平臺直接辦理失業登記;需由街道(鄉鎮)基層服務平臺辦理的,社區服務平臺出具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