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招(錄、聘)用勞動者(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等用人單位),應當于招(錄、聘)用之日起 30 日內到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
1. 用人單位統一登記時,應具有以下要件:
(1) 用人單位營業證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等;分支機構提供法人營業證照及其授權文件,個體工商戶、網絡創業以及“多證合一”的無需提供(如上述證照信息變更的,需及時辦理單位信息變更。再次辦理業務時無需再次提交);
(2)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就業登記表 1 份(用人單位簽章)。
2. 勞動者個人登記時,需具有以下要件:
(1) 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
(2) 勞動合同或招(錄、聘)用手續。
(二)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就業后 30 日內, 到常住地或就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就業登記,同時具有以下要件:
1. 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
2. 靈活就業(個體經營)人員就業登記表。
從事個體經營的,同時提供工商行政部門營業執照副本。
(三)勞動者轉換就業崗位、未失業的,應及時辦理就業登記信息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