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城鄉低保的困難群眾,原則上以戶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也可代為提交申請。城鄉低保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申請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書面聲明,信息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的承諾書,申請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
2.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45個工作日。
3.在禹州市轄區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由申請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他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