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考核制度,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工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定期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監管信息不準確或者沒有及時更新、公開不應當公開的監管信息或者行政決定被依法更正、撤銷的,應當及時更新或者撤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監管信息與事實不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或者沒有及時更新或者撤除的,可以以書面形式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更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在每年3月31日前編制完成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上一年度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對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公開應當公開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的;
(二)未按時限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義務的;
(三)未及時更新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清單的;
(四)未進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保密審查的;
(五)未及時更新或者撤除相關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