鳩山鎮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財教〔2022〕159號《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鎮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2、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學校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3、中小學校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二、財務管理
1、中小學校實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管理財務工作,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指定專人主管財務工作,配備報賬員,對學校的各類經濟活動實施管理、核算和監督。
3、財務主管人員、報賬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參與學校重大建設項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重要資產處置、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4、財務主管人員、報賬員應當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財會和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5、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
6、學校自主經營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財務活動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可在學校現有賬戶下分賬核算 ,真實反映收支狀況,并定期公開賬務。如有結余,應當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繼續使用。
7、學校采用委托方式經營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轉嫁建設、修繕等費用。
8、學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餐費可由學校統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費管理。
9、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三、預算管理
1、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2、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嚴禁超預算、無預算安排支出。
3、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統一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
4、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收入管理
1、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2、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3、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4、中小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五、支出管理
1、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納入預算的一律不得安排支出。
2、中小學校支出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3、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經費、人員經費不得混用。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4、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5、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6、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7、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六、資產管理
1、資產是指中小學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文物文化資產等。
2、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中小學校應當匯總編制學校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4、中小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5、中小學校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6、中小學校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7、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上報主管部門,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
8、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9、中小學校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國有資產,應當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并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七、財務清算
1、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2、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以及清算財務報告,全面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和清算損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3、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1)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2)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3)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4)分立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八、財務監督
1、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2)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3)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4)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規性、有效性;
(5)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2、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按規定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規范學校各項經濟活動,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4、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5、中小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6、公辦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接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