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民政局 許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許昌市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社會事務管理中心、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制和社會服務局、東城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許政〔2012〕52號)和《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許政〔2014〕47號),促進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健康發展,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養老服務機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許昌市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許昌市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許政〔2012〕52號)和《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許政〔2014〕47號)精神,為完善社會力量興辦(以下簡稱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扶持政策,加快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減輕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的運營負擔,規范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與運營補貼,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資助范圍及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許昌市行政區域內,由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投資興辦,依法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辦民營”類養老服務機構(經市民政局確認,由社會力量采取承包、租賃、合營等方式經營政府建設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養老服務機構)面向社會收住老人的,不享受建設補貼,按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標準及相應程序享受床位運營補貼。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三條 建設補貼。建設補貼是對新建的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經過住建、應急管理(消防)、市場監督、衛生防疫、環境、財政等部門驗收,依法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設置床位在50張以上(含50張)、建筑面積在500㎡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數給予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張床位 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張床位500元),市區的由市、區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其他縣(市)由縣(市)級財政負擔。接受補貼的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5年內改變用途的,由相關部門收回已發放建設補貼。
第四條 床位運營補貼。由民政部門牽頭組織對依法登記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設施、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等進行達標評定,經評定達到標準的,按照養老服務機構入住的老年人(必須入住1個月以上)數量,給予每張床位每月60元的運營補貼,市區的由市、區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其他縣(市)由縣(市)級財政負擔。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和“公辦民營”類養老服務機構申請補貼,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備案,且正常運營的養老服務機構。
(二)正在運營的養老服務機構進行改建、擴建,新建房屋且新增床位50張(含50張)以上、建筑面積在500㎡以上的,經民政、住建、消防、衛生、財政等部門驗收合格的。
(三)依法取得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意見(或有資質的第三方消防評估合格證明)、食品經營許可證、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房屋質量鑒定情況)、環境保護部門驗收意見等,通過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評審檢查、達標合格的養老服務機構。
(四)申請年度內無火災、食物中毒、人員走失、人身傷害(經司法程序認定機構應承擔責任的)等嚴重責任事故或重大服務糾紛;被核實的服務質量投訴不超過3次。
第五章 建設補貼的申請撥付程序
第六條 建設補貼
(一)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每年6月底前向其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養老服務機構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設置養老機構備案回執》復印件、《許昌市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申請表》(以上資料1式3份)。
(二)縣(市、區)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服務機構的申報材料后,會同當地財政部門進行核實,填寫《許昌市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審核表》、《許昌市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審批表》,縣(市、區)經公示后報當地政府批準,按標準給予補貼。
(三)魏都區、建安區、東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示范區在本級建設補貼到位的前提下,區財政與民政部門每年7月底前將建設補貼資金申請報告、《許昌市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審核表》、《許昌市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審批表》報送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公示后,按財政資金審批、撥付程序,將市級補貼資金下達區級財政、民政部門,由其向養老服務機構撥付。
第六章 床位運營補貼申請撥付程序
第七條 床位運營補貼
(一)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和“公辦民營”類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月向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報送《許昌市養老服務機構床位運營補貼月統計表》。
魏都區、建安區、東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示范區民政、財政部門對養老服務機構報送的運營補貼月統計表核實后,還應當每季度將《許昌市養老服務機構床位運營補貼月統計表》報送許昌市民政局。
(二)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提出補助申請,報送《許昌市養老服務機構床位運營補貼審批表》及相關材料(1式3份)。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服務機構的申請材料后,會同當地財政部門進行核實。縣(市、區)經公示后,按支付程序和標準給予補貼。
(四)魏都區、建安區、東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示范區在本級運營補貼到位的前提下,區財政與民政部門每年7月底前將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和《許昌市養老服務機構床位運營補貼審批表》報送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公示后,按財政資金審批、撥付程序,將市級補貼資金下達區財政、民政部門,由其向養老服務機構撥付。
第七章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受助養老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加強財政補貼管理,發揮資金效益。
第九條 如發現受助養老服務機構或相關人員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補貼資金的,或在經營過程中改變機構性質或設施用途的,要及時追回補助資金,并通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許昌市民政局、許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 許昌市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申請表
2. 許昌市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審核表
3.許昌市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審批表
4.許昌市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床位運營補貼審批表
5.許昌市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床位運營補貼月統計表
許昌市民政局 許昌市財政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