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 年 8 月 30 日,中華人民共和
國主席令第 70 號);
2. 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2009 年 3 月 26 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務委
員會第 8 次會議審議通過);
3. 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85 號);
4.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 號);
5.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5〕59 號);
6.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7〕33 號);
7.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鄭銀〔2016〕246 號);
8.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河南省小額擔保貸款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豫人社就業〔2014〕45 號)。
二、政策對象:
1. 個人創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城鄉參加新農保的人員男女勞動年齡上線均應按照新農保享受待遇規定的 60 歲執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誠實守信,且自主創業時不在機關事業或其他單位就業的各類創業人員。具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自主創業農民。
2. 合伙經營:符合第一項條件的人員,并具備創業條件的人員合伙創
業,且持有《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合伙協議。
3. 組織起來創業:符合第一項條件的人員,并簽訂 1 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的經濟實體。
4. 小微企業: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 25%(超過 100 人的企業達到 15%) 并與其簽訂 1 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三、貸款額度: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符合中央、省財政貼息條件的個人創業貸款最高額度為 15 萬元、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創業最高額度為
150 萬元以及小微企業最高額度為 300 萬元。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創業者個人和小微企業,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 累計不得超過 3 次。
四、申請條件:
(一)個人創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城鄉參加新農保的人員男女勞動年齡上線均應按照新農保享受待遇規定的60歲執行,接近辦理退休手續一年內領取養老保險金的申請人不再受理申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誠實守信,且自主創業時不在機關事業或其他單位就業的各類創業人員。具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和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大學生村官,畢業5年內的留學回國人員,下同)、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認定條件:
1. 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
2. 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標識為就業困難的人員,持有《殘疾證》的人員。
3. 刑滿釋放人員。持有《刑滿釋放人員》證明或《就業創業證》。
4. 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持有《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持有《轉業軍人證》和自主擇業管理服務機構出具的推薦介紹信。
5. 高校畢業生。畢業5年內,持有高校畢業證的畢業生(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提供相應身份證明材料)。畢業學年的高校學生應提交個人承諾。
6. 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化解鋼鐵、煤炭、煤電等產能過剩行業工作中涉及企業的分流人員。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應提交個人承諾。
7. 返鄉創業農民工。身份證或戶口簿住址在鄉鎮或農村,返鄉創業農民工要提交個人承諾。
8. 農村自主創業農民。身份證或戶口簿住址在鄉鎮或農村。
9. 網絡商戶。持有網絡經營的營業執照或雖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 但已在電商網絡平臺實名注冊,且穩定經營3個月以上、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
10.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中貧困勞動力。
(二)合伙創業:符合第一項條件的人員,并具備創業條件的人員合伙創業,且持有《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合伙協議。
(三)組織創業:組織符合第一項條件的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的經濟實體。
(四)小微企業:提交申請時一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小微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五、申請材料:
(一)個人創業
1. 申請人身份證、婚姻狀況材料(結婚證、離婚證或單身承諾書, 下同)、符合政策扶持條件的相關證件原件;
2. 申請人營業執照或租賃承包協議、種養殖承諾書等經營證明原件;
3. 反擔保相關材料(符合免反擔保的可不提供,下同);
4. 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合伙創業
1. 申請人身份證、婚姻狀況材料、符合政策扶持條件的相關證件原件;
2. 合伙企業負責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原件;
3. 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合伙協議等經營項目證明原件;
4. 反擔保相關材料;
5. 按規定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三)組織創業
1. 組織創業經濟實體負責人的身份證、婚姻狀況材料;
2. 組織創業人員符合政策扶持對象范圍的相關證件原件;
3. 在職職工花名冊原件;
4. 與組織起來創業人員簽訂的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書原件;
5. 營業執照或租賃承包協議等經營項目證明原件;
6. 反擔保相關材料;
7. 按規定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四)小微企業
1.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原件;
2. 企業章程等相關材料原件;
3. 經營項目情況材料:營業執照(含民辦非企業證照)、需要準入的許可證等原件;
4. 企業吸納就業情況材料:一年內與吸納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書、在職職工花名冊等原件;
5. 反擔保相關材料。
六、辦理流程:
1. 申請。線上申請:申請人通過網上受理平臺(手機 APP)實名注冊、提交完善貸款資料。
線下申請:申請人到受理窗口遞交完善貸款資料。
2. 審核受理。經辦銀行查詢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征信,擔保機構查詢所持營業執照信息情況和社保信息。核查申請人身份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及相關業務規定。
審核通過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說明原因。
3. 調查。調查人員對申請人創業項目的經營場所、經營規模、帶動就業等情況實地核實。
4. 評審。根據貸款申請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對貸款進行集體研究評審,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確定額度、期限、貼息等結果。
5. 公示。及時對評審會審批通過人員進行公示。
6. 承諾擔保。簽訂相關擔保合同(協議)等。
7. 貸款發放。經辦銀行及時辦理貸款發放手續,并將發放情況及時反饋擔保機構。
8. 貸后管理。相關機構做好借款人的貸后回訪和記錄工作。經辦銀行對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跟蹤管理,確保借款人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9. 到期回收。一般要求借款人貸款到期提前 3 日將借款本金存入其在銀行的貸款發放賬戶內。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提醒借款人還款。經辦銀行對到期還款情況做好登記并及時反饋擔保機構。
七、辦理時限:個人、合伙、組織創業受理至公示環節承諾時限 15
個工作日;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受理后承諾時限 20 個工作日內反饋評審結果。
八、辦理地點(方式 ):禹州市(市、區)兩級創業貸款擔保中心、范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