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暫停發放待遇的參保人員通過了認證或相關調查,失蹤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勞動教育期滿的可申請待遇恢復。
辦理方式: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辦理材料:1.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參保人員再次出現、失蹤參保人員再次出現、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的參保人員,提供身份證明原件或社會保障卡原件,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含協助認證)后恢復待遇;
2.原社會舉報、審計部門審計、社保系統預警中疑似冒領養老金情況,經核實不屬于冒領、重復領取的,根據調查處理情況說明書恢復待遇;
3.原社會舉報、審計部門審計、社保系統預警中疑似冒領養老金情況,經核實屬于“一般性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選擇保留本地待遇,清理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后,根據其他養老保險機構出具的相關資料(實現數據共享后可不再提供)恢復待遇;
4.參保人員刑滿釋放,需要提供退休人員刑滿釋放證明(實現數據共享后可不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