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統籌地區以外的工傷人員,已取得工傷認定書,并進行工傷登記后,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或者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居住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人員應在居住地選擇一所縣級以上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或同級醫療機構進行治療。辦理方式: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材料:1.工傷職工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
2.工傷職工異地居住就醫申請表(條件成熟后可取消);
3.就醫地居住證明;
4.工傷認定決定書(系統可提取的,不需再提供);
5.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異地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和參保地經辦機構實現數據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6.醫療機構相關診查材料(異地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和參保地經辦機構實現聯網的,可以由協議機構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