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和遏制水利生產安全事故,近日,水利部印發施行《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決策部署精神,緊密圍繞新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安委會工作部署,全面落實水利部黨組關于安全生產工作要求,推動“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構建全鏈條管控機制,提升本質安全水平,為水利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辦法》分為5章、共36條,明確了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適用范圍、責任主體、監管原則和監管機制,規定了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基本要求,進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夯實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基礎工作,強化水利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執法及成果運用,并就應急準備、事故報告與救援、調查處理等應急管理工作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