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政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扶貧辦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豫民文〔2019〕194號)
各鄉、鎮、管委會便民服務中心,財政所,扶貧辦: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及時解決城鄉居民各類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河南省民政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民〔2019〕194號)、《河南省民政廳 河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做好貧困邊緣人口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0〕28號)、《三門峽市民政局 三門峽市財政局 三門峽市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方案(試行)》(三民〔2020〕11號)、《三門峽市民政局 三門峽市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印發三門峽市社會救助兜底脫貧實施方案的通知》(三民〔2020〕1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臨時救助對象
臨時救助適用于本地戶籍和困難發生在本地且持有本地暫住證或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家庭和個人。
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
因突發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住房、生活必需用品嚴重損毀的;
2、發生交通事故、溺水、觸電、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員傷亡的;
3、突發惡性腫瘤(含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嚴重腦中風等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緊急入院搶救治療的;
4、城鄉分散特困供養人員、分散養育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和留守老人等特殊困難對象因病住院且無人照料、護理的;
5、肇事肇禍等重度精神障礙患者急需救治且暫時無法聯絡其家人的;
6、遭遇其他急難型困難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的。
對于第2、3兩種情況還需計算合規費用支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對象、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對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一個月內因第2、3兩種情況支出的自付費用超過當地當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1.5倍的;或其他對象,在一個月內因第2、3兩種情況支出的自付費用超過當地當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3倍的,可認定為急難型救助對象。
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等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
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暫時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客觀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導致一定時期內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臨時救助對象一般分為四類。A類: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B類: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C類:未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對象;D類:其他家庭或個人。
家庭成員中有就讀于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及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依據學校出具的正式票據原件扣減。中專一年最多扣減4000元,大專、本科一年最多扣減8000元;醫療支出費用依據正式票據原件據實扣減個人自付費用部分。同一救助對象符合多種扣減條件的只扣減一項支出,扣減數額就高不就低。扣減支出的核算周期為上年度個人實際支出金額。
因交通事故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對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救助。
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鄉鎮民政部門或當地救助管理機構按照相關規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臨時救助方式
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也可以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和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協助本人申請其它救助。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幫扶的家庭或個人,要及時轉介。
三、臨時救助標準
根據臨時救助對象分類和家庭實際困難程度按標準實施臨時救助。原則上,同一事由一年內只能申請一次臨時救助,同一家庭或個人全年享受臨時救助不應超過兩次。
(一)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程度較輕的(困難程度較輕是指:因發生突發性事件,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人均救助標準應在當地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倍以內;困難程度較重的(困難程度較重的是指:因發生突發性事件導致人員重傷或生活必需品損失嚴重等,突發重大疾病自付費用在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人均救助標準應在當地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倍以內;困難程度特重的(困難程度特重的是指:因發生突發性事件導致人員傷亡、重大疾病等,自付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人均救助標準應在當地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以內。
在脫貧攻堅期內,對于當地扶貧部門認定的農村貧困邊緣人口,遇到重大突發困難,可以給予2口人以上家庭不低于當地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8倍的臨時救助金。
(二)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
(1)醫療困難臨時救助標準。申請臨時救助前1年內因家庭成員或個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導致醫療支出過大,在獲得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仍難以維持,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暫無自救能力的,給予臨時救助。A類對象合規自付費用(指扣除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救濟和社會幫扶后,家庭或個人承擔的費用,下同)達到500元,超過部分給予不低于90%的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當地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倍;BC類對象自付費用達到5000元,超過部分給予70%的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當地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倍;D類對象自付費用達到3萬元,超過部分給予40%的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8000元。
(2)就學困難臨時救助標準。家庭成員或個人接受非義務教育自負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A類對象按當地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救助;BC類對象按當地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不超過4個月的臨時救助;D類對象確需救助的,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
(3)其他情況臨時救助標準。其他支出型貧困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給予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的臨時救助。
對遭遇特別重大生活困難的,臨時救助標準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救助額度。
四、臨時救助程序
各鄉鎮(管委會)要針對不同的救助類型,規范、簡化、優化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
(一)急難型審核審批程序。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縣級民政部門要簡化審核審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議、“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時效性。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準度。急難情況緩解后,救助對象要配合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縣級民政部門按程序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等相關證明材料。因如當事人死亡或失聯等特殊情況無法補齊相關手續的,要有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或縣級民政部門集體研究會議記錄和經辦人簽字。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等困難群眾,可以視情先給予臨時救助,及時緩解其生活困難,再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審批,并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相應低保等專項救助范圍。
在脫貧攻堅期內,對于當地扶貧部門認定的農村貧困邊緣人口,實施急難型臨時救助金額在當地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的,由鄉鎮(管委會)審批,并及時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二)支出型審核審批程序。各鄉鎮(管委會)要嚴格執行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審批程序,規范各個環節工作。臨時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手續,并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額超過當地當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對申請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及其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不再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要高度重視和支持臨時救助工作,要將其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認真實施好臨時救助制度;同時將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并合理確定權重;各鄉鎮要充實配強民政工作人員,確保有充足的力量落實好社會救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防止返貧工作機制。鄉鎮民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扶貧等部門建立健全返貧預警機制,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開展臨時救助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信息比對,動態掌握脫貧返貧情況。加強日常走訪,主動發現收入不穩定、持續增收能力較弱、返貧風險較高的已脫貧人口的生活困難,及時跟進實施臨時救助,防止其返貧;密切關注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農村低收入人群,加強風險因素分析,根據其家庭實際困難及時給予臨時救助,防止其陷入貧困;對返貧人口,及時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并根據其致貧原因和困難程度,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方式,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幫助其渡過難關,實現穩定脫貧。
(三)強化資金保障。市級財政部門要加大臨時救助資金投入,對臨時救助的投入原則上只增不減。統籌使用好上級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結合當地實際,合理安排本級財政預算。要在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辦法,根據轄區人口基數、上年臨時救助任務等情況合理確定備用金數額,年初預撥至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提高臨時救助水平和時效性。
(四)加強監督檢查。各鄉鎮將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績效評價內容,突出制度效能的發揮,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市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要內容,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責任追究機制,區分主觀故意、客觀偏差和改革創新等不同情形,對主觀故意造成工作失誤和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從輕、減輕或免于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