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以及畢業學年高校在校生。(1) 本證實行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涂抹、偽造。 (2) 本證遺失或損毀的,由勞動者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損,并以適當方式公示,經原發證機關核實后予以補發。 (3)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本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勞動者本人保管。法定勞動年齡內,能夠提供就業或失業材料七個工作日辦結窗口或網上受理 常住地或戶口所在地便民服務大廳窗口。
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
1.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
2.近期兩寸免冠照兩張(領取紙質證件的提供);
畢業學年高校在校生:
1.高校在校生基本信息登記表;
2.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學生證;
3.近期免冠兩寸照片兩張(領取紙質證件的提供)。
1.受理。核驗申請人提交的就業登記或失業登記材料,將信息錄入系統并在系統內核實申請人信息。
2.制證。打印《就業創業證》并生成電子證照。
3.領證。通知申請人領取《就業創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