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礎條件: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法定受理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三、受理案件的復議機關有以下幾種:
1、縣以上政府工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復議機關為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2、省級以下政府作為被申請人,上級政府為復議機關。垂直領導機關,上級部門為復議機關。
3、派出機關作為被申請人,設立它的政府為復議機關。
4、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為被申請人,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部門為復議機關。
5、省部級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本機關或本部門為復議機關。
6、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為被申請人,其共同上級機關為復議機關。
7、政府部門的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設立它的部門或其同級政府為復議機關。
五、申請行政復議所應提交的材料:
1、 行政復議申請書
2、 身份證(復印件)
3、證明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相關材料
4、其他能夠支持申請人訴求的證據材料(如有)
5、針對行政不作為提起的復議申請,需提交曾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不履行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