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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政府采購“放管服”改革,全面壓實政府采購各當事人主體責任,創新政府采購監管方式,建立政府采購約談工作機制。對采購過程中存在的資格條件、評審因素、合同管理等較嚴重的內容性錯誤問題情形,要求相關問題的具體經辦人和直接負責人到指定場所當面交談、溝通情況,責令整改。對采購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等嚴重問題情形,上門督導相關責任單位,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令整改。進一步壓實壓牢采購人主體責任,提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法律意識和履職盡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