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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禹州市教育體育局 縣級
2022-11-01 2022-11-01 16:25

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實施〈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河南省實施〈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的通知 (教師〔2021〕492號)

【信息來源:【作者:【信息時間:2022-11-01 16:25  閱讀次數: 】【字號 】【我要打印】【關閉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局,各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廳直屬中小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和我省教育大會精神,強化我省中小學幼兒園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健全教師管理機制,規范教師職業行為,依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省教育廳制定了《河南省實施〈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河南省實施〈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河南省實施《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

附件 2:河南省實施《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

 

附件 1

 

河南省實施《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規范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教育部《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 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學(含民辦,下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第三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處理的種類與權限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中共黨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個月。

第五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 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 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三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理

 

第六條 應予處理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嚴重后果。

(四)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八)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九)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十)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一)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十二)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違反教育規律, 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十三)侵吞、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或有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

(十四)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七條 經調查核實教師存在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或其他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對主動承認錯誤、停止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或免予處分。對屢教不改的,拒絕或干擾調查,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應當從嚴處理、從重處分。

第四章 處理的程序和運用

 

第九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調查核實。中小學校及學校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本細則所列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出擬處理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調查了解學生情況,聽取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二)處理結論。按照給予教師處理的種類及權限,由公辦中小學、民辦中小學或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三)復核申訴。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 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四)處理解除。對于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在處理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解除處理的決定應在處理期滿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降低后的崗位等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謀取的獎勵、榮譽稱號,或在獲得獎勵、榮譽稱號期間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按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取消其相應的獎勵、榮譽稱號。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予以清退或上繳。

第十二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五章 處理的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五條 因管理不力導致教師因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記過以上處分的,取消該校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或次年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取消該校及其主要負責人三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面向社會公布舉報渠道,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和修訂,自正式發布之日施行。

 

 

附件 2

河南省實施《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規范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幼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教育部《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幼兒園教師包括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的教師。

第三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處理的種類和權限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 12 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 24 個月。中共黨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個月。

第五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公辦幼兒園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 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幼兒園在編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未納入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三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理

 

第六條 應予處理的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保教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 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嚴重后果。

(四)通過保教活動、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在工作期間玩忽職守、消極怠工,或空崗、未經批準找人替班,利用職務之便兼職兼薪。

(六)在保教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幼兒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歧視、侮辱幼兒,猥褻、虐待、傷害幼兒。

(八)采用學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組織有礙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九)在入園招生、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十)索要、收受幼兒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推銷幼兒讀物、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一)組織幼兒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活動,或泄露幼兒與家長的信息。

(十二)組織、推薦或誘導幼兒參加校外培訓,或為校外培訓機構等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十三)侵吞、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或有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

(十四)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七條 經調查核實教師存在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或其他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對主動承認錯誤、停止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或免予處分。對屢教不改的,拒絕或干擾調查,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應當從嚴處理、從重處分。

第四章 處理的程序和運用

 

第九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調查核實。幼兒園及幼兒園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本細則所列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出擬處理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調查了解幼兒情況,聽取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二)處理結論。按照給予教師處理的種類及權限,由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舉辦者或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三)復核申訴。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四)處理解除。對于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在處理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解除處理的決定應在處理期滿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降低后的崗位等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謀取的獎勵、榮譽稱號,或在獲得獎勵、榮譽稱號期間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按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取消其相應的獎勵、榮譽稱號。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予以清退或上繳。

第十二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五章 處理的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及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五條 因管理不力導致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記過以上處分的,取消該園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或次年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取消該園及其主要負責人三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及主管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面向社會公布舉報渠道,聽取社會各界對幼兒園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和修訂,自正式發布之日施行。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局,各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廳直屬中小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和我省教育大會精神,強化我省中小學幼兒園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健全教師管理機制,規范教師職業行為,依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省教育廳制定了《河南省實施〈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河南省實施〈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河南省實施《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

附件 2:河南省實施《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

 

附件 1

 

河南省實施《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規范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教育部《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 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學(含民辦,下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第三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處理的種類與權限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中共黨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個月。

第五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 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 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三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理

 

第六條 應予處理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嚴重后果。

(四)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八)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九)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十)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一)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十二)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違反教育規律, 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十三)侵吞、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或有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

(十四)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七條 經調查核實教師存在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或其他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對主動承認錯誤、停止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或免予處分。對屢教不改的,拒絕或干擾調查,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應當從嚴處理、從重處分。

第四章 處理的程序和運用

 

第九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調查核實。中小學校及學校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本細則所列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出擬處理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調查了解學生情況,聽取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二)處理結論。按照給予教師處理的種類及權限,由公辦中小學、民辦中小學或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三)復核申訴。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 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四)處理解除。對于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在處理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解除處理的決定應在處理期滿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降低后的崗位等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謀取的獎勵、榮譽稱號,或在獲得獎勵、榮譽稱號期間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按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取消其相應的獎勵、榮譽稱號。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予以清退或上繳。

第十二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五章 處理的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五條 因管理不力導致教師因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記過以上處分的,取消該校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或次年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取消該校及其主要負責人三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面向社會公布舉報渠道,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和修訂,自正式發布之日施行。

 

 


附件 2

河南省實施《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規范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幼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教育部《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幼兒園教師包括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的教師。

第三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處理的種類和權限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 12 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 24 個月。中共黨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個月。

第五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公辦幼兒園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 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幼兒園在編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未納入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三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理

 

第六條 應予處理的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保教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 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嚴重后果。

(四)通過保教活動、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在工作期間玩忽職守、消極怠工,或空崗、未經批準找人替班,利用職務之便兼職兼薪。

(六)在保教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幼兒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歧視、侮辱幼兒,猥褻、虐待、傷害幼兒。

(八)采用學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組織有礙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九)在入園招生、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十)索要、收受幼兒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推銷幼兒讀物、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一)組織幼兒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活動,或泄露幼兒與家長的信息。

(十二)組織、推薦或誘導幼兒參加校外培訓,或為校外培訓機構等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十三)侵吞、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或有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

(十四)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七條 經調查核實教師存在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或其他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對主動承認錯誤、停止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或免予處分。對屢教不改的,拒絕或干擾調查,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應當從嚴處理、從重處分。

第四章 處理的程序和運用

 

第九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調查核實。幼兒園及幼兒園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本細則所列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出擬處理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調查了解幼兒情況,聽取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二)處理結論。按照給予教師處理的種類及權限,由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舉辦者或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三)復核申訴。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四)處理解除。對于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在處理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解除處理的決定應在處理期滿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降低后的崗位等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謀取的獎勵、榮譽稱號,或在獲得獎勵、榮譽稱號期間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按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取消其相應的獎勵、榮譽稱號。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予以清退或上繳。

第十二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五章 處理的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及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五條 因管理不力導致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記過以上處分的,取消該園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或次年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取消該園及其主要負責人三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及主管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面向社會公布舉報渠道,聽取社會各界對幼兒園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和修訂,自正式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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