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辦)教育黨總支、市直相關部門:
現將《禹州市校車運營單位管理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禹州市教育三項治理聯席會議辦公室
2018年6月6日
禹州市校車運營單位管理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校車運營單位申請確認和日常監管工作,確保乘坐校車學生和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法規的規定,依據《許昌市校車運營單位管理指導意見》(許教聯〔2018〕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是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指校車運營單位(國家《校車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是指除學校、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審核符合規定,批準設立的可以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直接取得本轄區校車運營單位資質,無需通過本規定審核批準。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校車運營單位資格確認以及對校車運營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成為校車運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
(二)具有滿足校車運營服務的辦公經營場所和封閉式管理的停車場地;
(三)擁有在本轄區依法注冊且符合國家標準的自有專用校車30臺以上;在兩個縣(市、區)以上區域提供運營服務的,應當擁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60臺以上;
(四)每輛校車配備有1名校車駕駛人員,并按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校車駕駛人須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五)單位及其負責人無犯罪記錄,校車駕駛人員和隨車照管人員無犯罪記錄;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校車駕駛員及照管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第五條 申請成立校車運營單位,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成立校車運營單位的書面申請(一式兩份);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須注明:從事校車服務,屬于市人民政府按規定批準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及企業注冊資金證明;
(四)現有用于提供校車服務的自有專用校車的登記證書、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照校車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檢驗后出具的合格證明。交強險投保單、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每個座位不低于50萬元。
(五)現有校車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以及其余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校車衛星實時監控系統安裝證明;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校車駕駛員及照管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八)本單位與校車駕駛人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復印件并帶備原件備查。
第六條 市教體局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當地公安、交通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是否同意的意見。審核同意的,由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3個工作日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并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審核不同意的,分別由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3個工作日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校車運營單位應當認真貫徹執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各級政府有關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項規定。
第八條 校車運營單位取得校車運營許可書后,須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為本公司校車辦理校車使用許可后,方可提供校車服務。
第九條 校車運營單位承接學校、幼兒園組織的與教學活動有關的校車包租服務,必須與服務學校、幼兒園簽訂書面合同。
校車運營單位應當與學校、幼兒園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應當由學校、幼兒園報市教體局備案。
第十條 教體局負責協調、指導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校車運營單位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工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隱瞞。檢查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一條 校車運營單位的資格應當每年進行確認,具體工作由教體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校車運營單位的資格確認工作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教體局牽頭、公安、交通部門發出確認通知;
(二)校車運營單位向教體局、公安、交通部門提交確認材料: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已按時年審)、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校車已通過年審的證明材料、車船稅和企業所得稅繳納證明、交強險及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保險單、按規定安裝、使用校車衛星實時監控系統情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復印件并帶備原件備查。
(三)教體局將上述相關材料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交通部門等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公安、交通部門應分別開具是否存在違法運營以及被處罰的記錄證明。如需要現場檢查核實相關情況的,由教體局牽頭組織實施。
(四)教體局根據同級公安、交通部門回復意見及現場檢查結果,開具確認意見。決定認可的,將確認結果書面告知校車運營單位,不予認可的,書面說明理由?!?o:p>
第十三條 校車運營單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體局、公安、交通部門應當提交市政府取消其相應的校車運營單位資格:
(一)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二)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
(四)未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未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經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發生校車罷運行為,經教體局、公安、交通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發生校車產權糾紛且持續3個月以上,未能依法解決的;
(七)發生校車群死群傷事故等嚴重情節行為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四條 教體局建立校車運營單位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校車運營單位資格。
第十五條 校車運營公司取得資質后,運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意見》第四條之規定時,由教體局、公安、交通部門責令其改正。無不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的,提交市政府取消其校車運營單位資質。
第十六條 校車運營單位所屬校車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指導意見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