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廣泛推行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進一步提升經營者誠信經營水平,樹立消費者信心,最大程度激發和釋放消費潛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堅持 “政府鼓勵倡導,企業自愿承諾,承諾即受約束”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引導,有序推動線下實體店開展無理由退貨承諾。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河南省內向社會公開承諾購買商品無理由退貨的線下實體店經營主體。
本指引涉及的消費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的行為。
第四條 經營者履行無理由退貨承諾和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利都應該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五條 經營者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條件及經營商品屬性,確定承諾無理由退貨的具體商品品種范圍(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蓋面)、退貨時限(不少于七日)、退貨條件、退款時限和方式及有關退貨流程等。
第六條 鼓勵經營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
第七條 承諾無理由退貨的經營者應當公開展示“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并將承諾內容、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品種范圍、退貨條件、退貨流程和相關說明等,以張貼、懸掛、擺放等形式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明示。
“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由省局研究設計,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管理。
第八條 銷售商品過程中,經營者及其營業人員應當向消費告知其無理由退貨商品范圍和退貨時限、退貨條件、退貨流程等注意事項。
第九條 鼓勵經營者在提供給消費者的購物憑證上載明無理由退貨相關重要信息。
經營者應當建立無理由退貨臺賬。鼓勵經營者設立無理由退貨保證金。
第十條 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在經營者承諾的期限內,憑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向經營者提出退貨。
第十一條 消費者提出無理由退貨的有效期限,屬配送類商品的,自消費者實際簽收商品次日起計算;屬自提類商品的,自經營者開具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當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不影響經營者二次銷售。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外觀,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贈品(如有)、保修卡、說明書、發票(如有)、外包裝(如有)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第十三條 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類: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第十四條 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贈品(如有)、保修卡、說明書、發票(如有)、外包裝(如有)等一并退回。
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
第十五條 無理由退貨經經營者與消費者共同確認,雙方協商確定返款方式,如協商不成,經營者按消費者原支付方式返還商品價款。經營者應當在承諾時限內退款。
第十六條 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 鼓勵同品牌連鎖企業實行異地同品牌連鎖店退貨。
第十八條 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經營者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
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消費者購買商品非出于生活需要,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或存在惡意情形的,經營者有權拒絕退貨。
第二十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建立《線下無理由退貨實體店動態名錄庫》并向社會公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消費體驗、社會監督、行政檢查、消費投訴等動態監督過程中,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承諾或停止營業的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停止其使用“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
第二十二條 因無理由退貨產生的消費糾紛,消費者可以向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申請調解。
未盡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參照《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由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