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農領辦〔2024〕11號
各鄉鎮(褚河街道),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禹州市鄉村工匠培育扶持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禹州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禹州市鄉村工匠培育扶持暫行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鄉村人才振興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河南省推進鄉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實施辦法》(豫鄉振〔2023〕81號)要求,現就做好鄉村工匠培育扶持工作,制定本辦法,具體如下。
一、培育扶持對象
經國家、省有關部門認定的國家級鄉村工匠名師(大師)和省級鄉村工匠名師。
二、扶持形式、標準及要求
(一)扶持形式及標準。為激發鄉村工匠名師創新創造活力,帶動鄉村特色產業發展,促進農民創業就業,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合理優化資源配置,充分發揮資金效益,避免資金重復使用,對鄉村工匠名師設立的名師工作室(大師傳習所)及領辦創辦的特色企業,按規定統籌使用財政銜接資金,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支持。被評定為國家級“鄉村工匠名師(大師)”的獎勵100萬元,被評定為“省級鄉村工匠名師”的獎勵50萬元,獎勵資金撥付至鄉村工匠所在單位(依托單位)公用賬戶。
(二)資金使用范圍。獎補資金用于鄉村工匠名師工作室(大師研習所)、人才培養、技術攻關與創新研發、技能交流推廣、領辦創辦的特色企業及所屬行業特色產業項目的后續發展。
(三)資金使管理要求。按照有關財務會計規章制度,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加強對補助經費的使用監管,確保資金安全和效益。
三、監測評估
(一)前期監測評估
由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牽頭,會同財政、文廣旅、人社等部門在獎補資金發放前,對擬補助對象設立的鄉村工匠名師工作室(大師研習所)及領辦創辦的特色企業進行監測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技藝傳承、促進就業及鄉村工匠名師工作室(大師研習所)建設、品牌培育、帶動鄉村特色產業等情況。具體評估內容及責任分工如下:
1.技藝傳承情況。積極開展師徒傳承,傳授傳統技藝,帶徒10人(含)以上。需提供包括收徒儀式照片、師徒協議、學徒取得的職業資格(技能等級)或非遺傳承人證書等相關佐證資料。
責任單位: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促進就業及鄉村工匠名師工作室(大師研習所)建設情況。鼓勵通過設立鄉村工匠名師工作室(大師研習所)、領辦創辦特色企業等形式促進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積極帶動創業就業,省級名師工作室受益人數50人,國家級名師工作室受益人數100人。
(1)帶動就業情況
就業崗位數量:明確列出工作室所在企業和領辦創業的企業,直接就業人數(包括直接帶動的就業人數全職和兼職工人的數量)和間接就業(如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的就業機會)。
就業崗位多樣性:帶動的就業崗位種類多樣。
就業人群包容性:對不同性別、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能的就業機會。
就業人員收入水平: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數據和收入增長率,以及與當地平均工資的比較。
就業與產業關聯度:就業崗位與鄉村特色產業的關聯程度。
就業人員滿意度:通過問卷調查、訪談等方式獲取員工對工作環境、薪酬福利、職業發展等方面的滿意度。
(2)工作室建設情況
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工作室的物理空間、設備工具、安全設施等。
組織架構:工作室的組織結構圖,包括管理層、技術層、操作層等。
管理制度:列出工作室的管理制度,如財務管理、人事管理、項目運作等。
項目開展情況:工作室承擔的主要項目、項目進度、項目成果等。
技術傳承:帶徒情況,帶徒數量和取得的職業技能等級情況。
創新情況:工作室開發的新產品數量、獲得的專利和版權數量、實施的技術改進項目數量。
同時需提供:就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記錄(提供工資發放銀行流水或發放花名冊)、培訓記錄、工作室項目建設情況等。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3.品牌培育情況。鼓勵鄉村工匠傳承發展、守正創新,出精品、樹品牌。需提供品牌產品獲獎證書或設立的鄉村工匠名師工作室(大師研習所)、領辦創辦的特色企業在本行業內取得的資質證書、榮譽證書等相關佐證資料。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4.帶動鄉村特色產業情況。鼓勵鄉村工匠名師在設立鄉村工匠名師工作室(大師研習所)的基礎上,領辦創辦特色企業,并健全鄉村工匠創辦的經營主體與農戶利益聯結機制,發揮促進就業、帶動增收的作用。需提供設立的鄉村工匠名師工作室(大師研習所)及領辦創辦的特色企業資質證書、上一年度納稅憑證等相關佐證資料。
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
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人社局等部門按照責任分工做好監測評估,收集相關佐證資料,填報監測評估意見表(見附件)。由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和市人社局匯總監測評估情況,并將評估情況和擬補助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人社局按照程序將獎補資金支付至鄉村工匠所在單位公用賬號。
(二)后期監測評估
補助資金發放后,健全動態監測評估機制,由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牽頭,會同文廣旅、人社等部門組成聯合監測指導組,每年度對鄉村工匠技藝傳承、促進就業、品牌培育、帶動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等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對嚴重違紀違法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的,不再從事技藝傳承、不帶動農民就業增收發展產業的,予以清理退出。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上級政策調整,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