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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禹州市統計局 縣級
2024-06-20 2024-06-20 08:59

【統計規范性文件】河南省統計局關于印發《河南省鄉鎮級政府統計基礎工作規范(試行)》和《河南省一套表聯網直報企業統計基礎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信息來源:【作者:【信息時間:2024-06-20 08:59  閱讀次數: 】【字號 】【我要打印】【關閉


各省轄市、縣(市、區)統計局,省統計局專業處、事業單位,省地調隊專業處: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中的廣泛應用,統計方法制度及統計調查手段都發生了重大變革,原有的工作規范已不適應統計基礎工作的需要,為了適應統計的重大變革,貫徹落實《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從源頭流程上管控數據質量,省局重新修訂了《河南省鄉鎮級政府統計基礎工作規范(試行)》,制定了《河南省一套表聯網直報企業統計基礎工作規范(試行)》,以期通過建立規范統一的質量控制流程機制,明確企業和鄉鎮統計人員的工作職責,夯實基層統計工作基礎。

各地、各專業要切實按照通知要求,督促企業和鄉鎮嚴格執行“兩個規范”,確保源頭統計數據真實可信。

 

 

 

 

 

 

 

 

2018213

 

 

 

河南省鄉鎮級政府統計基礎工作規范

 

(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鄉鎮級統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保障源頭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和現行統計制度規定,結合聯網直報信息技術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為鄉鎮(街道)]的統計活動。

產業集聚區等各類經濟功能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范按照鄉鎮(街道)統計工作業務流程,明確分層級、分專業、分崗位統計人員的工作任務和職責,實行統計數據采集、審核、上報過程的全程留痕,形成數據質量溯源、問責機制,確保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全面提升基層統計數據質量。

第四條  鄉鎮(街道)應嚴格執行本規范,主動接受政府統計部門依法開展的統計基礎建設業務指導和工作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章  機構人員與工作保障

第五條  鄉鎮(街道)應當明確負責統計工作的機構,依法管理、開展本轄區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

第六條  鄉鎮(街道)應明確統計工作分管領導,指定統計負責人,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統計人員,并報縣級政府統計部門備案。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負責把其基本信息列入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

第七條  鄉鎮(街道)應建立統計工作分管領導總負責、統計負責人具體負責、統計人員各司其職的鄉鎮(街道)統計工作機制,并對本鄉鎮(街道)報出的各種統計數據負責。

第八條  鄉鎮(街道)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鄉鎮統計負責人發生變更時,應征得縣級政府統計部門同意。鄉鎮統計人員變更時,應報當地縣級政府統計部門備案,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統計業務交接手續,負責新接任人員熟練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九條  支持鄉鎮(街道)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由縣級政府統一購買、統計機構實施派出管理的形式,加強鄉鎮(街道)統計工作。鼓勵鄉鎮(街道)試行統計人員AB角制度,以保證日常統計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條  鄉鎮(街道)應提供完備的統計辦公條件,配置與統計工作相適應的計算機和配套設備,保證網絡暢通穩定,能夠使用網絡平臺完成數據處理、上報工作。

第三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鄉鎮(街道)應認真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標準和統計調查制度,在統計業務上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主要有以下職責:

完成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積極參與實施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及專項調查工作。

協調轄區內統計業務管理工作,督導調查單位執行統計業務工作規范,及時掌握統計人員變動情況。

負責對聯網直報企業催報和接受上級統計部門的數據查詢、核實。

配合政府統計機構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和業務培訓、統計數據核查、統計普法宣傳和統計執法檢查。

配合上級政府統計部門,根據調查單位搬遷、新增、注銷等情況,及時更新和維護基本單位名錄庫,做好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庫維護工作。

搜集整理基本統計資料和用于統計目的的行政管理記錄,及時掌握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積極開展統計分析和調查研究,提供統計服務。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有權拒絕填報未標明統計法定標識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有權拒絕未出示有效證件人員的統計調查和執法檢查;有權拒絕、抵制和舉報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統計人員應嚴格執行統計調查制度,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時間、范圍、口徑、方式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做好數據的采集、審核、匯總與上報工作。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統計人員應自覺提高業務能力,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不準擅自修改或授意修改基層統計數據。對于違規干預統計工作的行為,統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檔案。

第四章  報表布置與數據采集

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按要求接受上級政府統計部門的業務培訓,準確理解統計工作任務,熟練掌握業務技能,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及時安排轄區調查對象領受統計調查任務和業務培訓。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通知調查對象領取統計調查任務時,應將調查單位領取情況做好記錄,如有遺漏,要及時催領,保證“應統盡統,不重不漏”。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要對未能按時上報統計報表的調查單位進行催報,及時審核、錄入、匯總,并保留上報單位的原始報表作為原始憑證。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應按照“誰上報,誰留證”的原則,留存電子版或紙介質的各種原始記錄和基層統計報表。以紙介質上報的基層統計報表應當做到干凈整潔、內容完整、簽章齊全;以磁介質或網絡傳輸、電子郵件上報的統計報表應當做到電子文件名稱規范、格式正確。

第十九條  鄉鎮(街道)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按照全省統一規定的格式和相關專業規定的統計指標,依照統計指標的數據來源、計算依據和計算方法等建立電子統計臺賬。電子統計臺賬的主欄為統計指標,賓欄為報告期(詳見附表)。電子統計臺賬必須與各村(居)委、企業等相關原始資料相銜接,與統計報表數據相一致,做到準確、及時、連續、完整。

第二十條  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不得隨意修改、銷毀,經核實有誤的,應當及時據實更正,并簽名備查。

第五章  數據審核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對基層上報的統計報表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審核,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查詢,按照管理權限核實更正并予以說明,留底備查。

第二十二條  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上報的統計報表,須經統計負責人和主管領導審核簽字,不得代填代簽。

第二十三條  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及時核查和回復上級統計部門的查詢,對查詢的問題核實后要及時修正,寫出修改說明,并有統計人員和統計負責人簽章,留底備查。

第二十四條  鄉鎮(街道)應建立數據質量自查制度,定期對數據質量進行檢查或抽查。統計數據質量檢查包括統計原始依據、統計臺賬、統計報表及數據審核、加工計算過程中的記錄、說明等。

第二十五條  鄉鎮(街道)各部門的統計數據在報送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時,應報送本鄉鎮(街道)政府統計機構備案。凡與政府統計相關的重要數據應事先經過鄉鎮(街道)政府統計機構審核認定。

第六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二十六條  鄉鎮(街道)應建立和完善統計資料提供制度,鄉鎮級主要統計數據須經縣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核認定反饋后,方可對外提供、發布和使用,不得與上級政府統計部門依法公布的數據相矛盾。

第二十七條  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要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不得泄露屬于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的統計資料;非經被調查者同意,不得泄露屬于私人、家庭以及單位(企業)的單項調查資料。

第二十八條  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要充分利用鄉鎮(街道)統計數據,對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提供統計咨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  鄉鎮(街道)應建立和完善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對基層統計報表、綜合統計表、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人員信息庫、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資料、統計調查分析、統計數據匯編、各種統計制度及工作文件分類歸檔。做到卷內有目錄、卷外有索引、查閱方便。

第三十條  鄉鎮(街道)統計資料檔案可采用電子版或紙介質進行管理。定期統計報表、專項調查資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匯總性資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一條  鄉鎮(街道)應建立統計資料的保管、調用和移交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等檔案資料。

第七章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為全省鄉鎮級政府統計執行標準。各級、各專業可在本規范的基本框架下根據各自特點進行具體細化。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統計局以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由河南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附表:主要統計指標臺帳(各專業通用)

 

 

 

 


  

主要統計指標臺帳(各專業通用)

(20  年)

指 標

1

2

3

一季度

4

5

6

二季度

7

8

9

三季度

10

11

12

四季度

指標一(計量單位、%)

報告期



















增速



















1-報告期



















累計增速


















……



















指標N(計量單位、%)

報告期



















增速



















1-報告期



















累計增速


















 

 


 

河南省一套表

聯網直報企業統計基礎工作規范

 

(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一套表聯網直報企業統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保障源頭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和現行統計制度規定,結合聯網直報信息技術要求和企業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一套表聯網直報的企業(包括規模以上工業、有資質的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規模以上服務業、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非工業重點耗能單位,其他有5000萬元以上在建項目的法人單位)的統計活動。未納入全省一套表聯網直報的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范按照企業統計業務流程,明確企業內部分層級、分崗位統計人員的工作任務和職責,實行統計數據生產過程的全程留痕,形成數據質量溯源、問責機制,確保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全面提升源頭統計數據質量。

第四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本規范,主動接受政府統計部門依法開展的統計數據核查、統計基礎建設等業務指導和工作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否則,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章  統計人員與工作保障

第五條  企業應按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要求,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崗位,配備統計人員,配置與統計工作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保持網絡暢通穩定,能夠使用國家企業一套表聯網直報數據采集處理平臺完成數據處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應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明確統計負責人。

企業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名單及其變動情況,應及時報鄉級統計機構和縣級政府統計部門備案。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負責把其基本信息列入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

第七條  企業統計人員應熟悉本企業基本情況和日常生產經營情況,熟練掌握企業統計報表制度中的各項規定,包括統計報表的指標涵義、口徑范圍、計算方法、資料來源、有關的國家標準以及報表中各指標間的邏輯關系等;具有使用計算機處理數據并對統計結果進行分析的能力。

第八條  企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調離統計崗位的,應在調離崗位時按有關規定辦理統計業務交接手續,并負責新接任人員熟練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確保工作連續性。鼓勵企業試行統計人員AB角制度,以保證日常統計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章  統計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企業統計人員應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遵守統計資料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第十條  企業統計人員有權拒絕填報未標明統計法定標識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有權拒絕未出示有效證件人員的統計調查和執法檢查;有權拒絕、抵制和舉報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企業統計人員應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職責,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由企業和企業代理機構(與企業簽訂有償代理協議的社會代理機構)以外人員代填代報統計報表;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真實的原始記錄一致。

第十二條  企業統計人員應主動配合統計機構依法開展統計調查、統計數據核查和統計執法檢查,對于領導干部違規干預統計工作,統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據可查。

第四章  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

第十三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能夠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全面記錄統計數據采集、加工、審核、上報過程,保證相關統計數據與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銜接一致。

第十四條  原始記錄要有具體的填寫日期、填寫人簽名,數據修改變動應有說明和簽字。原始記錄可以采用電子版或紙介質留存。

企業原始記錄應保證能夠滿足企業統計報表需要,避免出現重漏混錯的情況,必要時可附加文字說明。

企業相關部門對所提供的原始記錄的真實性負責,統計人員對原始記錄的真實性有問詢審核的職責。

第十五條  企業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按照全省統一規定的格式和相關專業規定的統計指標,依照統計指標的數據來源、計算依據和計算方法等建立電子統計臺賬。電子統計臺賬的主欄為統計指標,賓欄為報告期(詳見附表)。

電子統計臺賬必須與原始記錄相銜接,應隨著財務軟件的統一規范,逐步實現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統計報表數據的自動鏈接和加工計算,并做到準確、及時、連續、完整。

第十六條  企業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應在編號、內容上統一、規范,并按不同時期、不同類別分類及時保存和備份。

第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數據采集、審核、上報

第十八條  企業統計人員要按照政府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時間、范圍、口徑、方式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上報各種統計報表。對指標數據出現異常波動情況,應主動寫出說明。

第十九條  企業上報統計報表前,必須由統計人員簽字、統計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親自審核簽字,填寫上報日期并加蓋企業印章后才能報出。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及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需由本人完成,不得代填代簽。

第二十條  統計報表報出后發現差錯的,應立即修正。超過上報截止日期的,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統計部門申請更正。對政府統計部門查詢的問題應及時核實,據實修正或進行說明,直至國家統計局驗收通過。對于修改的數據,要附修改說明,并有統計負責人同意簽章。

第六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對外提供或使用統計數據時,應與一套表平臺上報的統計數據相一致。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和完善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規定。企業統計資料檔案包括: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企業原始報表,以及與統計工作相關的文件和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對各種統計資料、文件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要按照電子版或紙介質分類歸檔,做到卷內有目錄、卷外有索引、查閱方便。

第二十四條  企業統計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定期統計報表資料不低于2年。其它各類統計資料應以磁介質或紙質形式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統計資料的保管、調用和移交制度。企業和個人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等檔案資料。

第七章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是對企業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級、各專業可以在本規范的基本框架下根據各自特點進行具體細化。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統計局以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由河南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附表:主要統計指標臺帳(各專業通用)

 

 


  

主要統計指標臺帳(各專業通用)

(20  年)

指 標

1

2

3

一季度

4

5

6

二季度

7

8

9

三季度

10

11

12

四季度

指標一(計量單位、%)

報告期



















增速



















1-報告期



















累計增速


















……



















指標N(計量單位、%)

報告期



















增速



















1-報告期



















累計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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