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項: 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后,為車輛核發《道路運輸證》。
申請條件:
一、《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機動車行駛證及其復印件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證明材料
四、安裝應急報警裝置證明材料
五、安裝符合規定的計程計價設備證明材料
六、城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
1.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3.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證明材料4.安裝應急報警裝置證明材料5.安裝符合規定的計程計價設備證明材料6.城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規定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收件—受理—審核—決定—送達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20日,即辦時限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