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門
居住地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
辦理條件
簽注手續:
1、在居住地連續居住滿1年的,在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2、在同一省轄市區或縣行政區域內更換居住地的,應在更換居住地15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3、在省內跨省轄市區或縣行政區域更換居住地的,應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申報暫住登記。暫住登記滿半年后,再辦理簽注手續。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統稱登記站)進行申報;
2、登記站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
所需材料
1、居住證;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根據申請事由分別提供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時限
當場辦理
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公開主體
公安機關
公開時限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公開渠道和載體
政府網站、入戶/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