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匯集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依據,涉及36部法律法規中36條具體規定,條文分別涉及食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5部;藥品、疫苗、醫療器械、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5部;公平交易監督管理法律法規3部;知識產權監管法律法規4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律法規5部;廣告監督管理法律法規1部;登記管理法律法規5部;特種設備監督管理法律法規2部;計量監督管理法律法規2部;價格監督管理法律法規2部;打擊傳銷、直銷管理法律法規2部。具體法律法規及相關條文如下:
一、食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5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45日。
3、《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等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4、《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5、《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三條 鹽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二)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購銷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與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有關的食鹽及原材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涉嫌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場所。
采取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鹽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鹽業主管部門調查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藥品、疫苗、醫療器械、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5部)
6、《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樣,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抽樣應當購買樣品。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藥品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質量問題的,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配送、使用,必要時立即停止生產,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對已經銷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配送單位、接種單位,按照規定召回,如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配送單位、接種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生產、銷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發現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質量問題的疫苗,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漏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8、《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有下列職權:(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抽取樣品;(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違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醫療器械的工具、設備;(四)查封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不得隱瞞有關情況。
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10、《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三、公平交易監督管理法律法規(3部)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三)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四)查封、扣押相關證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13、《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外地產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該經營單位予以處罰,直至責令停產停業、予以查封并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知識產權監管法律法規(4部)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16、《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查處涉嫌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17、《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三條 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五、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律法規(5部)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20、《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棉花質量監督機構在實施棉花質量監督檢查過程中,根據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經營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向棉花經營單位的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經營活動有關的情況;(三)查閱、復制與棉花經營有關的合同、單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四)對涉嫌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棉花以及專門用于生產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設備、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1、《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地方質檢兩局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薄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未經認證的產品或者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
22、《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二)買賣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三)生產、銷售軍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軍服仿制品的行為時,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六、廣告監督管理法律法規(1部)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違法廣告;(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七、登記管理法律法規(5部)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25、《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三)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四)查詢從事違法行為的代表機構的賬戶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26、《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27、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
2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向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活動的情況;(二)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屬于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也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八、特種設備監督管理法律法規(2部)
30、《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九、計量監督管理法律法規(2部)
3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 制造、銷售未經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封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3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口或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的,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封存其計量器具,責令其補辦型式批準手續,并可處以相當于進口或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十、價格監督管理法律法規(2部)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35、《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十一、打擊傳銷、直銷管理法律法規(2部)
36、《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經批準。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后立即報告并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37、《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五)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