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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2025-05-08 15:11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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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豫政〔2013〕5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明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

1.申請人資格。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有權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2.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認定。

(1)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統計口徑,以實際核定收入計算。

(2)家庭財產,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機動船舶、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房屋、債權、其他財產等。擁有兩處及兩處以上房產的城鎮居民原則上不得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省民政廳要依據國家及我省相關政策規定制定具體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的認定計算辦法,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有效開展。

(二)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建立救助標準與物價上漲的聯動機制,綜合運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系數法、消費支出比例法等測算方法,動態、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省轄市政府可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相對統一的區域標準,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區域差距。

(三)規范工作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申請—審核—公示”的辦法認定保障對象,提高核查的有效性,杜絕虛報冒領,把有限的惠民資金用到確需資助的困難家庭。

1.申請。從2014年起,我省收入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民可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村(居)民委員會不再受理個人申請。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出具誠信承諾書和授權委托書,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2.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人員逐一入戶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和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核查人員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成員、駐村(居)干部等組成,每組不少于2人。

3.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民主評議小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支部和村(居)委會成員、村務(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應不少于總人數的2∕3。所有參加評議人員要簽字確認評議結果,民主評議要有詳細的評議記錄。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民主評議后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民主評議結果、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4.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審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要自接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擬批準給予低保待遇的,要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對不符合條件的,要通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縣級民政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要全面審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

縣級民政部門要將擬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滿后群眾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相關手續。村(居)民委員會要在顯要位置集中設置統一的固定公示欄,縣級民政部門要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以及監督電話等在其居住地長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

5.發放。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花名冊及當期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數額清單,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審核并撥付資金。各地要全面實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創新服務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銀行直接向保障對象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對象賬戶,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要按月發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月發放;不能按月發放的,可以按季度發放,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發放到戶。

二、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各地在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手段基礎上,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加強工作機構、隊伍和信息核對平臺建設。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和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研究制定具體的信息查詢辦法。到“十二五”末,全省要建立健全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確保準確、高效、公正認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

三、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定期開展核查,將不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出保障范圍,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定期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情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定期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變化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報請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續發、停發、減發或增發手續。對于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保障對象,可每年核查一次;對于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對于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縣級民政部門要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行分類管理,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變化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抽查。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監管機制

各級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縣級民政部門要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嚴格核查、管理。要發揮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的作用,對本村(居)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對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要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

五、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

各省轄市、縣(市、區)要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咨詢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切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來信辦理、來訪接待工作,推行專人負責、首問負責等制度。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訪事項之日起60日內辦結。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要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門要積極向信訪人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對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訪事項,省民政廳可會同信訪部門直接督辦。對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事件,省民政廳會同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六、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要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為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撐。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有效解決低收入群眾的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采取多種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實現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

要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銜接機制,鼓勵積極就業,加大對有勞動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扶持力度。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失業的城市困難群眾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應當先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登記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及時的就業服務和重點幫助。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

七、切實提高工作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加強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救助工作機構建設,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省編辦要會同省民政廳盡快研究制定按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一定比例工作人員的具體辦法,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要強化業務培訓,注重管理創新,推廣應用信息管理系統,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水平。

(二)加強經費保障。省、市、縣級財政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省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要重點向保障任務重、財政困難地區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時采取“以獎代補”的辦法,對工作績效突出的地方給予獎勵,引導各地進一步完善制度,加強管理。縣、鄉財級政部門要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不足的財政困難縣(市、區),省、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省財政廳要會同省民政廳盡快研究制定保障基層工作經費的具體辦法。

(三)加強政策宣傳。要重點宣傳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審核審批、補差發放、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及有關要求。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宣傳欄、宣傳冊、“明白紙”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大力宣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導公眾關注、參與、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八、抓好工作落實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各級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科學發展考評體系。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建立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研究解決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信息共享問題,推進社會救助體系信息化建設。各地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范圍,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主要依據。民政、財政等部門要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辦法,組織開展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績效評價。要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各級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要加大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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