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范圍: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包括:
1. 年滿 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結業、肄業的;
2. 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 個體工商戶(含認定的網絡創業)業主、私營企業和民辦非企業業主停產、破產停止經營的;
4. 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農村勞動力;
5. 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以及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的;
6. 城鎮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
7. 其他符合失業登記的。
二、申請人權利和義務:進行失業登記的勞動者可按規定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服務。
三、申請條件: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 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進城務工人員、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 6 個月后失業的,在常住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四、申請材料:
1. 失業人員登記表;
2. 常住地戶籍的,提供身份證(社會保障卡);非常住地戶籍的,提供常住人員居住證(或暫住登記憑證);
3. 學校畢(結、肄)業沒有就業經歷的,提供學校畢(結、肄)業證 ;
4. 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5. 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人員,提供有效停業證明.無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6. 復員退役軍人,提供安置部門出具的手續或證件;隨軍家屬提供隨軍手續;
7. 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門出具的手續。
根據人員類別:3-8 項僅需提供 1 項。屬進城務工人員(含非本省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 6 個月后失業的,提供其就業 6 個月以上的材料;靈活就業人員不再從事靈活就業的,由社區服務平臺直接辦理失業登記;需由街道(鄉鎮)基層服務平臺辦理的,社區服務平臺出具相關材料。
五、辦理流程:
1. 受理。核驗申請材料,將信息錄入系統,并在系統中進行比對。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當即受理。
2. 辦理。辦理失業登記,并在《就業創業證》上記載失業登記相關
情況。有申領《就業創業證》需求的,發放《就業創業證》。
3. 確認。形成業務辦理確認單,并由申請人確認。
4. 存檔。將業務資料歸檔留存。
六、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七、辦理地點: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含街道、鄉鎮基層服務平臺);受街道、鄉鎮基層服務平臺委托,社區服務平臺可代辦。
八、辦理結果告知方式:窗口或網上(手機 APP)
九、 咨詢電話:12333 或受理機構咨詢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