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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禹州市梁北鎮人民政府 鄉級
2022-11-01 2022-10-26 16:29

許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

【信息來源:【作者:【信息時間:2022-10-26 16:29  閱讀次數: 】【字號 】【我要打印】【關閉

為認真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豫政〔20135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細則: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保障基本生活原則。

  (二)堅持動態管理原則。

  (三)堅持屬地管理原則。

  (四)堅持公平公正原則。

(五)堅持應保盡保原則。

  (六)堅持分類施保原則。

    二、保障對象條件

(一)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員,具體包括下列人員:

  1.夫妻;

  2.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6.民政部門根據本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三)家庭經濟狀況經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

 (四)重度殘疾人、艾滋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保障標準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和雖有法定贍養、扶養人或撫養人,但無能力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城鎮“三無”居民,按戶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農村“三無”人員享受農村特困人員供養待遇)。

  (二)對有一定勞動能力、尚有一定經濟收入的城鎮保障對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三)對農村保障對象,在省定平均補助標準基礎上,實行ABC三類分類施保。具體補助差額以縣為單位統一確定。

    四、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采取“個人申請—入戶調查—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的程序認定保障對象。

(一)個人申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受理困難群眾的低保申請,不能以低保指標、審批時限等理由拒絕受理。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社區)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2.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3.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誠信承諾書》和《許昌市申請救助家庭經濟收入和財產信息查詢授權委托書》。以上材料需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二)入戶調查:

1.鄉(鎮、辦)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應組織人員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逐一入戶調查核實。

2.核查人員由鄉(鎮、辦)工作人員、包村(居)干部、駐村(居)干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成員等組成,每組不少于2人。

3.核查人員應詳細核查申請人申請材料、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三)民主評議:

1.入戶調查結束后,鄉(鎮、辦)應當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財產狀況真實性以及入戶核查的結果進行民主評議。

2.民主評議小組由鄉(鎮、辦)工作人員、包村(居)干部、駐村(居)干部、村(居)兩委成員、村務(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

3.所有參加民主評議人員要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4.民主評議要有詳細的評議記錄。

(四)鄉級審核:

1.鄉(鎮、辦)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鄉(鎮、辦)在民主評議后,要經鄉(鎮、辦)低保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提出對申請低保家庭的審核意見。

2.公示。鄉(鎮、辦)將經審核的擬保對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3.公示期滿后,鄉(鎮、辦)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救助對象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情況、民主評議結果、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以政府正式文件形式報縣級民政部門。

(五)縣級審批:

縣級民政部門是審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

1.縣級民政部門接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后,要全面審查鄉(鎮、辦)上報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2.縣級民政部門應組織人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

3.縣級民政部門對符合低保條件,擬批準給予低保待遇的,要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

4.對不符合條件的,要通過鄉(鎮、辦)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縣級民政部門要通過鄉(鎮、辦)、村(居)將擬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在其居住地村(居)公示欄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接受群眾監督。

6.公示期滿群眾無異議的,縣民政部門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7.長期公示。縣民政部門通過鄉(鎮、辦)、村(居)將已審批對象的姓名、保障人數、致貧原因、保障類別、保障金額以及縣、鄉監督電話等在其居住地村(居)固定公示欄進行長期公示。

五、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內容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救助對象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一)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2.經營性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3.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4.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等。

5.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二)家庭財產。

家庭財產,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1.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

2.機動船舶、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3.房產。 

4.債權。

5.家用電器。

6.貴重首飾。

7.高檔家具。

8.其他有價財產。

    六、家庭經濟收入和財產計算標準

    (一)家庭經濟收入計算標準。

    1.在職在崗人員,按實得工資計算。

2.離、退休人員,按實得養老金計算。

    3.如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領不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或基本生活費,且今后不可能再補發的,由所在企業出具相應收入證明,或按實際所得計算。

    4.對領取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的下崗人員、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計入家庭收入。

    5.對申請人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8-60歲,女18-50歲,學生憑所在學校就學證明除外),無固定職業,每月家庭收入不穩定的,一般按其申請前6個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數計算。

    1)不能提供收入證明的,常年外出務工人員按務工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未出臺最低工資標準的地方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從事短期工、季節工、臨時工、零工的人員,其月收入計算公式為:月收入=最低工資標準(元)÷30(天)×20個工作日。

 3人雇用駕駛大客車、大貨車的,每人每月按2000元計算收入,小客車、小貨車(含出租車)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
    
4無固定場所、無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的個體流動攤販(水果、蔬菜、修理、餐飲等),月收入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5)對農轉非后土地和生活環境都未改變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當年土地農作物收成的40%計算純收入。

    6)家庭養殖的牛、馬、豬、羊、雞、鴨等家畜、家禽的收入按當地市場估價的40%計算純收入(散養的零星雞、鴨、狗、貓等不納入計算范圍)。

(二) 家庭財產計算標準。

    家庭成員擁有的現金、有價證券、存款、房產、車輛、船舶等財產的估算標準為:

1.現金、銀行存款、債權按實有金額計算。

2.有價證券按核查前日公布的市場價值計算。

3.機動車輛、機動船舶按出廠年限及實際現狀的市場估價,一般以品牌4s店、修理廠的估價為準。

4.貴重首飾、高檔家具等財產按市場同類物品價值估算。

   (三)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計算標準。

1.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確定的金額計算。

2.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其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計算標準為:

城鎮子女對60歲以上老人的贍養費按國家基本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應付贍養費不低于60元,多個子女的應合并計算。

農村子女對60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應付贍養費不低于50元,多個子女的應合并計算。

3.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屬于城鄉低保對象的,不計算其應付的相關費用。

(四)特殊情況的核算標準。

1.對因城建征用土地、招商引資占用土地或因城鎮化發展,領取一次性拆遷補償金或安置費的群眾,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時,應在所領取的一次性拆遷補償金或安置費中,扣除該家庭的購房、租房等費用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后,按家庭人口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可分攤月數的計算方法是:可分攤月數=補償金結余部分÷家庭人口數÷當地低保月標準

對于家庭成員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而將補償金、安置費提前用完的家庭,可不受分攤月數的限制,據實核算其家庭收入。

2.對于同一家庭中既有非農業戶口又有農業戶口的,應根據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成員總收入計算人均收入。符合城鎮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成員按當地城市低保標準予以保障,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成員按農村低保標準予以保障。

(五)家庭經濟狀況的核算辦法。

調查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進行:

  1.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實地調查、核算申請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經濟狀況和生活狀況;根據申請救助對象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了解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救助對象(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2.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在申請救助對象所在的村(居)委員會和社區,走訪了解申請救助對象居住的鄰居,并由鄰居對申請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財產和日常生活狀況作出評價。對有隱性收入而又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的申請對象,可按第二條家庭收入計算標準計算基礎上,通過民主評議確定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實際生活狀況。

  3.信函索證。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救助對象,應由戶籍地鄉(鎮、辦)受理其救助申請,并安排調查人員以委托調查函等方式向申請救助對象的居住地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4.群眾評議。鄉(鎮、辦)應當組織由鄉(鎮、辦)工作人員、包村(居)干部、駐村(居)干部、村(居)黨支部和村(居)委會成員、村務(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員參加的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真實性以及入戶核查的結果進行民主評議。

    5.信息核查。鄉(鎮、辦)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的信息對比機構,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狀況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審核意見。

 6.其他調查方式。    

七、不計入家庭收入的范圍

    (一)優撫對象領取的各類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保健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二)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撫恤費。

    (三)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補助、困難補助等。

    (四)政府及有關單位頒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金、獨生子女費、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五)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醫療救助資金,政府和社會組織給予的臨時性救助財物。

(六)“十二五”期間60以上老年人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七)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不包括職工所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保障金),指家庭成員參加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保障項目中由個人交納的保障性支出。包括個人交納的基礎性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及其他各種社會保障支出。

    (八)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八、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對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申請人,可采用核實其家庭日常非生活必需品或消費支出的方式,審核其低保申請。如日常消費支出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予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員佩戴高檔金銀、玉器首飾,經常出入娛樂場所(高檔飯店、麻將室、棋牌室、卡拉OK廳)酗酒、賭賻,群眾意見較大的

(二)家庭成員人均持有的銀行存款、債券市值總額超過當地低保標準3倍以上的。

(三)有家庭成員或贍養人、撫養人在行政事業單位或大型企業工作的,有固定收入的。

(四)家中擁有汽車(運輸車輛或乘坐車輛)大型農機具、名貴寵物、高檔家具、鋼琴、40吋以上大屏幕電視等維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資產或非生活必需品。

 (五)包租種植他人耕地的。

 (六)擁有注冊的企業(公司)或在企業擁有股份的。

 (七)有固定場所、固定攤位,開辦飯店、商店、衛生所、手工手藝、機動車修理部的個體經營業主

 (八)申請日前兩年內購買商品房的,家有兩套住房的,新建樓房(農村宅基地平房除外)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擁有商業門面房、店鋪的,有房屋出租的

(九)家庭成員自費出國留學、勞務人員;在義務教育期間自費擇校就讀。

 (十)低保對象經濟狀況超出低保標準或低保對象死亡后家庭成員未及時申報,被群眾舉報或檢查發現的,在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的同時,取消其家庭成員的低保待遇(家庭成員生活仍然困難的,可在追繳其多領的低保金半年后重新申請)。

 九、規范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制度,嚴格按制度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聯席會議制度。

 1.積極向政府主管領導匯報,建立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的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配合,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

 2.建立健全社會救助體系,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研究解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面臨的重大問題。

 4.提供相關信息資料,實現跨部門信息共享。

(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制度。

 1.探索成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中心,加強機構、隊伍和信息核對平臺建設。

 2.經申請救助家庭的授權,由低保審核人員開展申請家庭經濟收入信息核對查詢工作。

 3.通過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與城鄉建設、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計生等部門,定期開展機動車、養老保險、勞動就業、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死亡人員等方面的信息核查工作。

(三)誠信承諾制度。

 1.困難群眾申請享受低保待遇時,要簽訂《申請社會救助家庭誠信承諾書》,保證提供的證明材料、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的真實性,并承擔相應責任。

 2.困難群眾申請享受低保待遇時,要簽訂《許昌市申請救助家庭經濟收入和財產信息查詢委托授權書》,授權低保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信息查詢。

(四)長期公示制度。

 1.縣級重點公示低保政策、審批程序和舉報電話。

 2.鄉鎮(街道辦事處)重點公示低保政策、申請低保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村(社區)保障對象數量和縣、鄉兩級舉報電話。

 3.村級重點公示保障對象的姓名、保障人口、致貧原因、保障類別、保障標準等情況,并公示縣、鄉、村三級舉報電話。

(五)動態管理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實行ABC分類施保,定期審驗,動態管理。

 1.A類對象為長期保障戶。包括主要勞動力傷亡、重病、重殘、年老體弱,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等特殊困難家庭,實行足額救助。

 2.B類對象為中長期保障戶。包括主要勞動力傷亡、重病、重殘,家庭其他成員勞動能力較差或由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3.C類對象為短期保障戶,包括主要成員在正常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但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需要贍養或撫養的人口較多、負擔過重的家庭,給予一般標準救助。

4.定期審驗。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對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A類對象1年審驗1次, B類對象半年審驗1次,C類對象一季度審驗1次。

5.動態管理。加強動態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應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異議聽證制度。

 1.對申請低保或現有低保對象提出的異議、爭議及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公開聽證。

 2.針對群眾的異議、爭議問題,工作人員要進行調查核實,做好聽證準備,經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實施。

 3.聽證會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村(居)委會民主評議小組成員組成聽證團,鄉鎮(街道辦事處)派人督導,必要時可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直接組織聽證,民政部門派人督導。

 4.嚴格組織程序。一是由組織評議的人員和異議人分別宣讀《誠信承諾書》。二是由異議人闡述異議理由,介紹家庭收入、家庭成員及就業情況,公布每月家庭開支,包括水、電、氣、電話費等,并接受聽證團成員及鄰居的質詢和監督。三是工作人員介紹調查核實情況。四是參加聽證的有關成員根據相關規定,針對提出的問題進行表決。

 5.對聽證結果形成書面意見,由參加聽證團成員簽字存檔并上報。

(七)監督管理制度。

 1.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重要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2.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3.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干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備案制度,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嚴格核查、管理。

 4.發揮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作用,加強對本村(居)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監督管理。

 5.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群眾舉報、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要及時查處并回復處理結果。

(八)舉報查證回訪制度。

 1.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村(居)委會應分別設立最低生活保障意見箱,半月收集一次,做好分類處理。

 2.縣、鄉民政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認真登記并妥善處理群眾舉報等信訪件,自覺接受群眾、社會及輿論的監督。

 3.實行低保信訪首問負責制和接待登記制。第一位被問的工作人員要負責解答來訪人的提問或者引導其至專門接待人員處。對來訪群眾要熱情接待、耐心聽取、認真記錄。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重大、突出、疑難問題和異常情況,以及群體性的來信、來訪,除認真接待、緊急處理外,要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

 4.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要做到有報必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書記市長轉批的信訪件要在5天內作出調查回復,局長信箱轉批的信訪件要在7天內作出調查回復。上報辦理結果時須經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

 5.對署名舉報的案件要及時將查處結果反饋舉報人,定期對署名舉報和留有聯系方式的群眾進行回訪,主動征求對城鄉低保工作的意見。

(九)責任追究制度。

 縣、鄉、村三級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下列責任過錯時,應酌情給予責任追究。

 1.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無故不受理低保對象申請,拖延調查、審核、審批時間的。

 2.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不認真入戶調查和審核,批準其享受低保待遇,造成不良后果的。

 3.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擅自改變享受低保待遇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4.采取虛報、隱瞞、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資金或利用工作之便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低保資金的。

 5.在調查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

(十)檔案管理制度。

 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低保管理服務機構應完善低保對象信息檔案。

 1.縣級低保管理機構檔案主要包括:

 ⑴個人檔案。包括低保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復印件,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低保對象誠信承諾書、入戶調查、群眾評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及其它相關資料,按一戶一檔裝訂成冊,專用檔案盒保管,做到內容齊全、存放整齊。

 ⑵定期審驗的相關文件、資料、記錄。

 ⑶綜合檔案。包括上級來文,本地制定的城鄉低保政策和制度,城鄉低保工作的請示、報告、批文、資金指標文件、統計表、匯總表,享受、調整、停發保障金的通知,來信來訪及調查記錄,城鄉低保對象臺帳等。

 ⑷投訴舉報案件調查處理結果記錄。

 2.鄉(鎮、辦)低保管理機構檔案主要包括:

 ⑴個人檔案。包括低保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復印件,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低保對象誠信承諾書、入戶調查、群眾評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及其它相關資料,按一戶一檔裝訂成冊。

 ⑵城鄉低保對象及低保金發放花名冊。

 ⑶鄉鎮入戶調查記錄、集體評審記錄、定期審驗記錄。

 ⑷每季度核查回訪情況登記表、公益勞動登記表、綜合統計資料等。

 3.村(居)委會低保檔案主要包括:

 ⑴入戶調查記錄。

 ⑵民主評議記錄。

 ⑶村(居)低保戶花名冊和基本情況。

 ⑷公示資料。

 ⑸每月(匯報)簽到表、公益勞動登記表。

十、認真履行職責,抓好工作落實

(一)認真履行職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鄉(鎮、辦)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要求,建立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困難群眾的低保申請,并認真開展審核工作,做好低保的日常管理,提高低保認定準確率。

縣級民政部門是審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要在作出審批決定前,全面審查鄉鎮上報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加強低保的規范化管理。

(二)嚴格落實工作制度。十項工作制度是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依據和保證。要嚴格落實低保工作制度,規范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確保低保的公平、公正、公開,努力打造陽光低保。

    (三)落實應保盡保原則。低保不能設指標限制,鄉、村不能以低保指標有限為由拒不受理困難群眾的低保申請。凡是符合低保條件的困難群眾均應及時納入低保范圍。

(四)及時受理低保申請。受理低保申請不應設時間限制,鄉、村不能以受理期限為由拒不受理困難群眾的低保申請。凡是困難群眾的救助申請,鄉(鎮、辦)均應及時受理,并認真安排入戶調查,符合條件的應及時納入低保范圍,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五)對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對經核查雖然不符合低保條件,但家庭生活狀況確實困難的對象,縣、鄉級民政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救助或其他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本實施細則自20146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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