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凡本鎮農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農村低保標準的,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規范》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3.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成員; 5.戶口已遷出的在校學生,仍視為家庭成員。+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農村低保標準按照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電、燃料、其他日用消費品等費用確定。我市農村低保標準:按照上年度全市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30%-35%的比例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發布執行。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具有鄭州市居民戶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本市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可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申請材料: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以戶主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相關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收養證或其他證明其家庭成員身份關系的證明;
2.家庭收入證明;
3.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調解)書;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出具醫院的診斷證明;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優撫對象證明;
5.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賃合同;
6.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7.領取一次性補償金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8.有關裁決、判決、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9.申請人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出據收入等情況證明的,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應在5日內如實提供;
特殊情況下,也可由非戶主家庭成員或者法定監護人、社會組織等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