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 困難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 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 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 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 殘疾證》。申請人還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 困難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 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 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 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 殘疾證》。申請人還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村 (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 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 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 其申請。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 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 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十五條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 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 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 實,并在申請人所在村 (社區)公示7天,于20個工作日內提 出初審意見,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 政府 (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 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審批??h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隨機抽查核實, 比例不低于30%,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 的申請予以批準,在申請人所在村 (社區)公布,并發給 《特困 人員救助供養證》,救助供養金從次月核算發放;對不符合條件 的申請不予批準,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終止。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 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二)經過康復治療恢復勞動能力或者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 動能力;(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 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 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 受救助供養待遇。 第十八條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 (或死亡)的, 村 (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民 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核銷其 《特困人員救 助供養證》,于次月起停發救助供養金。 第十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在 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特困人員終止救助供養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 或者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確保其 基本生活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