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家庭人均擁有現金、存款、商業保險、有價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低于當地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不高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等大型機械,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普通摩托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六)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含)。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