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程序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以戶主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相關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收養證或其他證明其家庭成員身份關系的證明;
2.家庭收入證明;
3.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調解)書;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出具醫院的診斷證明;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優撫對象證明;
5.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賃合同;
6.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7.領取一次性補償金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8.有關裁決、判決、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9.申請人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出據收入等情況證明的,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應在5日內如實提供;
特殊情況下,也可由非戶主家庭成員或者法定監護人、社會組織等提出申請。
農村低保待遇申請與審批
(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以戶主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相關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收養證或其他證明其家庭成員身份關系的證明;
2.家庭收入證明;
3.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調解)書;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出具醫院的診斷證明;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優撫對象證明;
5.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賃合同;
6.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7.領取一次性補償金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8.有關裁決、判決、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9.申請人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出據收入等情況證明的,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應在5日內如實提供;
特殊情況下,也可由非戶主家庭成員或者法定監護人、社會組織等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村委會應按照戶籍地村委會的協查函件要求,協助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調查取證及公示等工作。
家庭成員戶籍不在一起、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農村低保標準的,應由戶主方向其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員戶籍地村委會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由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組成家庭且共同生活在農村,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農村低保待遇。
(三)村委會受理申請后,應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狀況等進行入戶調查。入戶調查工作人員至少2人,并填寫《農村低保家庭調查審批表》,實行“誰入戶、誰簽字、誰負責”的首問責任制,入戶調查結果應由入戶調查人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村委會應組成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情況進行民主評議。評議小組由村民代表、村委會成員、駐村鄉(鎮、街道)干部等組成。低保工作人員向評議小組會議介紹入戶調查情況,經評議小組成員評議后表決。出席評議人員必須超過評議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評議小組評議情況應形成記錄并存檔。也可以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進行民主評議。
出席評議小組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認為評議對象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數、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狀況、擬享受低保補助金額等),公示時限為不少于5日。無異議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并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評議小組會議未通過或者公示有異議并經核實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做好審核記錄。認為符合條件的,通知村委會張第二榜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將申請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認為不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縣級民政部門應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對申請人進行入戶抽查。對擬批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通知村委會第三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限不少于5日。無異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下達批準通知書,并由村委會代發《鄭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縣級民政部門統一代辦的金融機構存折;有異議的,應重新審核,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應及時開具不予批準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六)申請人對家庭收入核定有異議的,可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應及時予以糾正。核查結果應及時書面反饋申請人。
申請人對于村委會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應再次進行入戶調查。經評審認為符合條件的,再次進行公示。經評審仍認為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異議并經核實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實行隨時申報,按季審批。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