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對象標注“風險消除”應履行程序:
監測對象標注風險消除程序包括入戶核查、村級初選、鄉級審核,縣級審批、結果公告、系統標注等環節。具體程序如下:
(1)入戶核查。村級組織對未消除風險監測對象家庭收入支出、“三保障”和飲水安全以及幫扶成效等情況進行核查,填寫《風險穩定消除核查表》。
(2)村級初選。村級根據入戶核查結果,綜合研判返貧致貧風險變化情況,通過民主評議,初選標注“風險消除”監測對象名單并在村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
(3)鄉級審核。鄉(鎮、街道)對村級上報的公示無異議的初選標注“風險消除”監測對象及時審核,確定擬標注“風險消除”監測對象名單,報縣級鄉村振興部門審核批準。
(4)縣級審批。縣級鄉村振興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擬標注“風險消除”監測對象及時審核批準并將審批結果推送鄉(鎮、街道)。
(5)結果公告。以鄉(鎮、街道)名義將縣級審批后的風險穩定消除監測對象名單在所在村公告,并將風險消除結果告知所標注的監測對象。
(6)系統標注。由鄉(鎮、街道)組織村級采集《監測對象消除風險信息采集表》,在全國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返貧監測信息系統中標注“風險消除”并完善相關信息,同時規范相關檔案資料。